觀點投書:把他們殺了,然後呢?

2018-09-0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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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台灣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應該要問一個問題:司法把他們(死刑犯)殺了,然後呢?(資料照,台權會提供)

作者認為,台灣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應該要問一個問題:司法把他們(死刑犯)殺了,然後呢?(資料照,台權會提供)

法務部於8月31日執行死囚李宏基的槍決,此為蔡政府自2016年上任以來首次執行死刑,而這也再度引起了台灣社會對於「死刑存廢」議題的討論。筆者認為,若要討論死刑於台灣之存廢議題,首先必當要回歸到國家以「刑罰」對付犯罪者之目的究竟為何,並且刑罰對於犯罪者及普羅大眾究竟有何影響?而對於刑罰本質之思索,在歷史上凝聚有三個刑罰理論,分別是:應報、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理論,以下將分別探討這三種理論對於刑罰之概念有何差異,再進而延伸去談死刑作為一種刑罰,是否真的符合其在現代人權國家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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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應報理論(Retributive Justice)談起。應報理論(又稱絕對理論Absolute Theory)相信,人擁有自由意志,可以判別是非善惡,因此若有人明知其惡,卻執意為之,就必須要為此承擔責任,而刑罰便是其必須承擔的責任之一。自己選擇的路自己要負責,應報理論的基礎即是建立在所謂「自由意志」之上。對於應報理論來說,刑罰不是追求目的之手段,刑罰本身就是一種目的,是一種對於「犯罪行為」的處置。而它的核心,便是要實現公平正義,因此罪與罰必須要是均衡的,「殺人償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便是此種思想的體現。然而,應報理論對於已經發生之惡才會有所謂刑罰的基準,對於犯罪人未來是否還會繼續犯罪,以及一般社會大眾會不會模仿其犯罪行為,應報理論的刑罰皆不過問。因此,我們可以說應報理論著眼的是已發生的犯罪行為,而非未來可能發生之惡。

再接下去我們談一般預防理論(General Prevention Theory)。一般預防理論與應報理論一樣,都相信人擁有自由意志。然而與應報理論不同之處在於,一般預防理論認為,刑罰不應該只是消極地針對過去之惡,而應該有其積極的作用,那便是預防普羅大眾犯罪。一般預防理論建立在所謂「威嚇心理」之上,社會上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慾望,而當慾望無法被滿足時,人便會感受到痛苦。然而若通過不法手段去滿足慾望所需承擔的「刑罰之痛」,大過於慾望不能滿足之痛時,人們便會做出無法滿足慾望卻守法的選擇,「亂世用重典」便是此種思想的體現。然而,不論多麼嚴苛的刑罰,都不可能完全遏止犯罪的發生,反倒是過於嚴苛的刑責,有可能會導致犯罪人在緝捕過程中的反抗更為劇烈,增加緝捕的難度。並且國家也有可能因為實施重典,而導致國家暴力的發生。因此若一味信奉亂世用重典就能預防犯罪,是不切實際且相當危險的。

 

蔡清祥對簽准死刑令的前置作業包得密不透風。(郭晉瑋攝)
在特別預防理論中,若犯罪人有極高的「再犯可能性」,那麼即使他所犯下的惡行不大,也應從重量刑。圖為法務部長蔡清祥。(郭晉瑋攝)

最後我們談特別預防理論(Special Prevention Theory)。特別預防理論認為,刑罰之目的是預防已犯罪者的再次犯罪,使用刑罰的基準,是已犯罪者的「再犯可能性」,而非犯罪情節之輕重,或者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惡之大小。因此,在特別預防理論中,若犯罪人有極高的「再犯可能性」,那麼即使他所犯下的惡行不大,也應從重量刑,以防止其再犯。反之,若其再犯可能性低,那麼即使其惡行重大,刑罰也可以從輕。特別預防理論不相信人可以做自己的主宰,它認為人是被各種條件所支配的,而也就是這種種條件的差異,才導致了犯罪者與非犯罪者間的差別,並且這些差異是可以被查找出來,去用以矯治罪犯的。而也就是此種理論的出現,司法才會有少年法庭、外役監、假釋制度、易科罰金及緩起訴等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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