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了解各種刑罰理論後,相信讀者們也已清楚地認識到:究竟刑罰作為國家懲治犯罪者的手段,其目的究竟為何?那麼接著我們便進入本文的核心重點:到底將犯罪者處死是否適合做為一種刑罰(死刑)在現代人權國家使用?平心而論,筆者認為死刑(殺人償命)做為一種使罪與罰均衡的手段是事實,然而若犯下殺人罪的犯罪者是因為遭受長期的家庭暴力,才導致他的價值觀偏差並進而出現暴力行為呢?那我們是不是應該也要追究對其實施家暴者的責任?如果是,那究竟是導致犯罪者價值觀偏差的家暴者責任較重,還是犯罪者呢?又或者,如果犯罪者是因為社會資源的長期分配不均與結構上的不平等,才導致其犯下殺人罪呢?那麼我們是不是也應該連帶追究造成此種社會結構的人之責任呢?更進一步的問,究竟是誰的責任更重一些?「罪罰均衡」能適用在這些例子上嗎?現代刑罰難道除了「罪罰均衡」、「亂世用重典」外不該考慮其他因素嗎?
導致犯罪的源頭若是社會結構,那麼不去改變結構,只是單純的執行死刑就變成倒果為因。同樣地,導致犯罪的源頭若是家庭暴力,政府不積極去介入高風險家庭,而只是坐等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後再執行死刑,這就叫本末倒置。更何況司法還有誤判(冤案)的可能性,死刑作為一種「不可逆」的刑罰,是否還適合存在於現代司法制度之中,相信這也是值得被討論的。
或許,台灣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應該要問一個問題:司法把他們(死刑犯)殺了,然後呢?
*作者為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