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提到,刑度三年以上以及一些特殊身分,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辯護制度,目的是為了要使當事人受到公平審判。其最終意義除在於保護人權外,更要監督審判過程是否公平。
西方有個故事是這樣的,從前有個惡魔,在街道上燒殺擄掠,無惡不作,當被天使抓到的時候,上帝還是給了祂相當公平的審判過程,即使最後惡魔還是賜死。但從這個故事可以了解,惡魔雖幹盡壞事,上帝還是定了嚴謹的審判規則;中國傳統宗教亦同,人死後也有十殿閻王的審判機制,層層關卡,仔細審判!目的就是勿枉勿縱,更是昭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真理。
在小燈泡案裡替王景玉辯護的黃律師,因為多次替這些犯下人神共憤重罪的惡魔們辯護,所以被網友戲稱惡魔代言人,甚至引來辱罵。但其實律師的天職,除了替當事人辯護外,更要對「審判機制」做出監督,即使當事人是惡魔,也要讓他有一個完整公平的審判機制,在理念上這並不是維護惡魔個人的利益,而是要不時維護一個能夠讓全民有一個安全、公平的審判機制!如果因為被告外觀上是惡魔,就可以恣意情緒性審判的話,那麼法官未來對所有案子都可以情緒判案,對所有必須接受司法審判的人來說,都不是好現象!惡魔拿刀子殺了人,難道法院可以用槍當做證據判處惡魔死刑嗎?當然不行,拿刀子殺人跟拿槍殺人,或許法定刑責一樣,但證據與量刑過程完全不同,所以守護程序正義,是審判程序真正的精髓,更是體現法治社會最實在的意義。
但現行制度是強制辯護費用由全民買單,這些罪大惡極的罪犯所犯下重刑依規定都屬於強制辯護的範疇,因此替這些罪犯辯護的律師除法律專業與守護程序正外,更要守著道德良心的份際,萬不可對量刑有罪與罰不符合的從輕請求!強制辯護律師的天責並不是為了替惡魔脫罪與減刑,而是堅守審判過程的程序正義,如果一昧的為答辯而答辯,為了辯護免死而求輕判,不就只是為了展現自己事業技巧而已?我相信這不是律師的天職。
黃律師曾以人權宣言來解釋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經審判前,是沒有罪的),但在小燈泡案,被告王景玉就是兇手毫無疑問,法律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為什麼人人皆可逮捕?因為王景玉的犯罪事實非常明確,審判只剩下為了要釐清「犯罪動機」、「有無共犯」或「精神有無異常」等的考量罷了。而王景玉經鑑定行凶時有思覺失調精神障礙,但鑑定人證稱不到顯著程度,這時身位公設辯護律師應回歸法律良心,自問:依法將被告求處輕判免死嗎?連廢死聯盟執行長對小燈泡父親,請求法官判死的呼求,也公開表示「真的不知道我會怎麼回答」!!!
替眾矢之的惡魔辯護需要勇氣!本會呼籲黃律師未來在各案的程序上能夠繼續監督法院,但切勿對明確且殘忍犯行的殺人犯,在無明確精神障礙的證據可證明其犯案當下的精神狀態時,任意以辯護角度替其求以從輕量刑論處,否則將看不到讀法律人所堅持的正義!
*作者為台灣司法改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