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可參在《郯城縣志》傳記部分所書寫和徵集的記憶,要求的是最高的標準,並宣稱代表了最高的標準。這對女性而言,較男性來得更為真實,而這些「節烈婦女」傳記的傳播,是地方賢能之士——他們完全根據政府宣稱的價值觀行事——將心目中正確的女性舉止,強加在他人身上的重要方法之一。他們所謂的正確舉止,一般是就女性對丈夫而言。因為五十六篇印於一六七○年代的郯城女性傳記,只有三篇是關於未婚女性的,而這三位中,又有兩位是已訂婚並準備結婚的。他們鼓勵的德行有貞潔、勇敢、不屈不撓和對通行的等差制度毫無疑問地接受——必要時甚至以死相從。這些女性中,有十五位自殺,其中十三位自殺的動機,是忠於過世的丈夫或避免遭到強暴,因為強暴會讓先生和太太一起蒙羞。相對於黃六鴻嚴厲批評的為復仇或出於憤怒而自殺,這些自殺(如果是沒有子嗣的女性)在道德上被視為「正確」,因為它們顯示出女性對丈夫的高度尊敬。即使先生在地方上不再擁有良好的聲名,這些自殺仍為人稱讚——從高氏的例子可以看出。這位女士前往探視病篤的丈夫,後者因謀殺罪繫獄。在牢裡,她企圖用纏腳布吊死自己和先生。她的企圖被獄卒擋下來,並不許她再探監,她只好到城隍廟,向城隍祝禱道:「婦人從一而終,夫之不幸,妾之不幸也!奈何獨生?妾志定矣。與其身殉于終,孰若斷之于始。妾之事,惟神鑑之。」於是她在城隍廟的廊下上吊自殺。這些自殺事件,不限於受過理學忠貞思想洗禮的士族成員:在丈夫因病過世後自殺的劉氏,是木匠的女兒,她的丈夫是個農場工人;另一位則嫁了一位在李家莊和萊吾鎮之間買賣往來的小商人。
妻子必須忠於丈夫,是一種強烈的堅持,甚至適用於訂婚而未結婚的女性。另一位劉氏,未婚夫張壽在婚禮完成前過世,劉的父母偷偷安排,把她許配他人,她「截髮毀面」,發誓永遠忠於應該成為其夫君的人。她堅持侍候張的父母,當他們是公婆一樣,並終身和他們過著簡樸素食的生活。更嚴厲的是一個年僅十三歲的小女孩的傳記,她跟未婚夫劉某的家人,一起住在郯城北方的望天社。這種安排在當時非常普遍―年輕的女孩可以得到食物和保護,未來的婆婆則得到額外的幫手幫忙家務。但在一六五一年正式的婚禮舉行前,劉遭人毀謗,說他和寡嫂有染。出於澄清名聲及證明自己的清白等衝動的想法,他把自己給閹了。他的父母和年輕女孩的母親都表示婚約如今已不成立,因為「劉已廢人」。他們安排一門新的親事,但是當新丈夫被召來時,年輕的女孩藉口說在接待他以前,必須先沐浴淨身,於是關上門,投繯自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