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檢座逼認罪—高層稱讚褒揚?

2023-10-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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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反覆訊問是否認罪、牴觸《檢察官倫理規範》

按偵查當依法調查客觀證據,檢察官訊問態度應公正懇切。前揭所示案例影片,筆者請問:「檢察官這樣的訊問語氣正確?」當主觀心證朝向有罪推定,已顯失客觀(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遑論「訊問態度懇切」及「引用、檢具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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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該案觀察。偵查中,檢方頻頻勸說被告認罪,至多為「訊問態度不佳」。然而民眾為何聲請檢察官評議?該案檢評會理由,談及:「受評鑑人(檢察官)並未加以考量,未注意其他程序上與實體上對請求人(被告)可能有利之處,亦未就認罪與否對其權益的可能影響進行告知,而『僅反覆訊問請求人是否認罪』,此行為即與《檢察官倫理規範》有所牴觸。」細看或可體知檢方辦案,「反覆訊問被告認罪」之問題。

法務部等高官最愛講:「這是個案問題,會檢討改進。」高官表現出一臉痛心疾首的模樣,問題是「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態度不佳,若非極端嚴重』,怎可能被爆出來?」更者,檢察官於個案中「反覆訊問被告是否認罪」,到底為什麼?拙文《檢方高層頻作秀?解析基層檢方離職潮》有些不能說的秘密藏在其中,讀者們檢閱深思,自可查見其中真正原因。

檢方官字兩張口、醜事卻轉成褒揚

《檢評會》對該案作出「移請行政監督權人為適當之處分」之決議。有趣的是,嗣經嘉義地檢「職務評定決議:不予處分」,其理由略以:「廖檢具有個案之程序上裁量判斷餘地,其執行職務『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是本件查無違失。」其護短之心或可體諒,比對「檢評會決議之客觀理由」,該案真的查無違失?檢方官字兩個口,人民怎堪?

真正誇張在此。嗣高檢署於2022年3月2日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認廖檢就系爭公然侮辱案件召開3次偵查庭,勸諭告訴雙方和解符合《修復式司法之精神》。」

《檢評會》對該案之理由:「發現受評鑑人『僅』多次訊問請求人是否認罪,卻未告知請求人認罪後,於其程序上與實體上可能產生的有利或不利影響,即使請求人向受評鑑人說明其為上述言詞時的原因,受評鑑人態度亦未改變,仍『反覆』問其是否認罪。」靜心細看,這叫「修復式司法之精神?」一場醜事不知檢討,檢方高層改稱「修復式司法」猶如褒揚大會?掩蓋的真相,則為檢察官反覆訊問被告認罪!

內行看門道。邢泰釗於高檢署檢察長任期至2022年5月8日止,見微知著,嘉檢護短所稱「查無違失」也就罷了,高檢署(檢審會)「以醜為妍」對該案粉飾太平,改以「符合修復式司法之精神」嘉勉予以褒揚?那筆者直接點破,該案被告為何不平?為何聲請檢察官評鑑?為何檢評會提到「僅反覆訊問請求人是否認罪』,更明確指出牴觸《檢察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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