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蕭美琴國籍案 「說謊」的代價?

2023-12-1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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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2009年受訪:「因為我在日本出生,媽媽是美國人,從小只有美國籍,如果放棄,就變成無國籍。為了申請中華民國國籍及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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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有沒有國籍,不是蕭美琴自己說了算。這也是為什麼,筆者認為整件事情,只有「蕭美琴說謊」的問題——至於「為何說謊」我們最後再說。

國籍法與「屬人主義」

依照《國籍法》規定,我國國籍採「屬人主義」。

即是說,只要生父或生母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出生時就自動取得我國國籍,具體規定見《國籍法》第2條1項1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因此,要確定蕭美琴國籍,得先確定其父之國籍。

而根據旅美學者劉照男(紐澤西州立大學退休教授,美國聖恩長老教會長老)在其父於2021年過世時所寫的追憶文,其父蕭清芬牧師在「1970年學成歸國,被徵召服國民兵役,服役期間擔任炊煮任務。所以《中央日報》和《聯合報》用〈普林斯頓神學院博士火頭軍〉標題報導他,全島轟動。」

既然其父曾被徵召服役,理當擁有我國國籍;再對照蕭美琴係1971年生,其應符合「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要求,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第2條第2項

雖然,有網友質疑,同條第2項,又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這是否說明,1971年生的蕭美琴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呢?(在民國89年時,已滿二十歲。)

但這是誤解了「亦適用之」的意思。

根據〈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296845號函釋〉的說明:「綜觀國籍法有關固有國籍規定,依89年2月9日修正前國籍法第1條規定,係採父系血統主義為主;依修正後國籍法第2條規定,則係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為主,另為使國籍法修正公布時,因生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可溯及具有我國國籍,爰增訂第2項規定。」

簡單來說,這是為了避免修法產生漏洞,而新增的規定與蕭美琴(出生時父為中華民國國民)毫無關係,不影響她適用《國籍法》規定,生來就是中華民國國民,而具有我國國籍。

因此,蕭美琴毫無疑問,擁有「固有國籍」。

中央公職人員與戶籍

更進一步來說,即便看「蕭美琴國籍自白新事證」的說法,在自傳後面,她說「當時我美國人身分,不但符合參選僑選立委條件,依戶籍法規定,一旦選上中央公職人員,還能夠合法、順理成章地申請成為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分證,還能有戶籍,所有問題可以畢其功於一役。」 

在受訪時又說:「我發覺,美國人的身份,不但能符合參選僑選立委的條件,而且,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一旦選上中央公職人員,還能夠合法地,順理成章地申請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領有身分證,還能有戶籍,所有的問題可在此一役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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