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臺灣的「區段徵收」是徵收農地,將農地變更為建地或住宅區、商業區,再依徵收當時的土地總價,換算等值的土地領回,稱做「抵價地」。舉例來說,如果農地當初的徵收價格是一坪十萬,徵收一百坪,總徵收金額一千萬,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後,一坪土地價格一百萬,地主就只能領回十坪土地。(徐世榮:土地正義,pp. 160-161, 遠足文化事業,2016)
以上這一段文字出身一位公共知識份子的著作,這一本書在剛出版時上了媒體,蔡總統參觀書展,特地買了這一本書,它的書名叫「土地正義」,作者是北部某知名國立大學地政系的學者,近年來以反對區段徵收等議題活躍於社運界。然而,這樣的專業知識恐與實務有所脫節,諒係以本身存在的錯誤認知,跳過城市空間治理的實證經驗,並據以嚴詞批判區段徵收制度,堪稱犯了邏輯學上所謂「稻草人的謬誤」。
何以一位知名國立大學的地政學者對區段徵收分配土地產生認知上的錯誤?從常識判斷,無論台灣現行採用的合建分屋、市地重劃或者區段徵收等實施工具,房地分配比例既經確定,並不致於隨著開發後房地價格的改變,而影響到房地分配的比例。依照「土地正義」一書作者的認知和思考邏輯,所有權人的權利就是開發前的土地價格,區段徵收分配土地以開發前後作等價值交換,因而開發後土地價格的上漲,會讓地主應分配的比例縮水。
市地重劃以面積比作為分配土地的基準,一般人通常比較容易理解其計算公式,「土地正義」一書作者即未曾對市地重劃配地的公平性有任何的質疑。然而,區段徵收以權利價值作為分配土地的計算基準,一般人缺乏權利價值變換的正確知識,很容易誤將權利價值當作土地價格,開始時認知上有微小的出入,結果就造成很大的誤差,誠所謂「差之毫釐,失之千里」也。
抵價地與權利價值
區段徵收有所謂的「抵價地」,顧名思義,地價補償以徵收後可供建築用地折算抵付(請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亦即地主不領取地價補償,改由政府分配土地,以折抵地價補償。換言之,區段徵收涉及整體開發利得,地主除本可以選擇領取地價補償,亦可選擇領回抵價地,共同享有整體開發的成果。
實施區段徵收時,開發前後有所謂的地價補償及評定地價,前者係按照市價(註:以前為公告現值加成)補償其地價,後者係以開發成本法評定其地價。開發前所有土地應領地價補償的總數以C表示,開發後每一個可供建築的街廓評定地價的總數以S表示。評定地價的總和(S)除以所有街廓建地的總面積(以Σ表示),即為平均評定地價(S/Σ),平均評定地價乘以抵價地總面積(以A表示,徵收總面積的40~50%)即為抵價地權利價值總數(以V表示)。V和C存在一個落差,兩者之間的比值,稱之為權利價值修正係數(以f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