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3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時,地主所擁有超過規定的土地都已徵收了,照理來說,地主過度持有土地或剝削的問題已經解決了。……既然超過三甲的部分已經被強迫徵收,保留三甲已內的耕地又被強迫出租,實在不合理,等於被剝兩次皮。在這種情況之下,租約怎麼可以繼續下去?」─徐世榮,2016,49。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從1949年實施到現在已近七十年,目前仍有三萬多件租約及分別五萬多位的地主和佃農。地主的權益受到損害,我認為應該廢止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把土地的權力還給它們。」─徐世榮,2016,50。
在第五節可看到,在徐世榮提出的土地價值取徑裡,徐明顯認為家園情感優於環境與金錢,而透過前述論證,我已指出,不論是對受土改影響的舊地主,或對經土改取得產權的自耕農/新地主而言,土地產權背後代表和選擇的都不會是單一價值和認同,甚且從「田僑仔」誕生與舊地主的訴苦內容,是有相當數量的新舊地主,不堅持田/祖產不能買賣,或必須捍衛其家園和鄉土的情感認同,反而清楚地呈現他們重視土地作為使用與交易的經濟價值和利益。
徐試圖重建戰後台灣的不同世代地主面對土地徵收,是以捍衛家園的情感論述作為基調的企圖,顯然與戰後台灣社會實存發展和部分地主的選擇產生衝突矛盾。在本節,我將透過徐對戰後土改相關土地權利處置的個人主張,突顯徐彰顯對土地的家園情感認同,是建基在掌握產權才能作數,這透露徐對必須保衛「家園」、「鄉土」的情感論述,是以擁有財產權者為前提條件,而在面對保衛「地主」的立場,和家園情感論述和社會公平問題有衝突時,徐毫不猶豫選擇主張捍衛有產權者的權益,突顯其個人價值立場的最終選擇。
(一)、無條件收回保留地的主張:保障產權與社會穩定衝突時的選擇
研議土改草案階段,除徵收保留的面積與門檻外,另外受本省地主菁英和技術官僚爭辯的課題,便是保留地後續處置問題,當時各方對此爭論呈現截然不同的立場光譜,此處簡要回顧各方訴求,並檢視徐世榮的主張在當時光譜中的位置和必須面對的問題,並提出質問。
技術官僚與地主菁英提出對保留地的處置問題,是在省府與省議會審查草案階段,當時包括技術官僚代表土地組長湯惠蓀和地政局長沈時可,及地主菁英代表民政廳長楊肇嘉和省府委員吳鴻森,及議會系統都參與討論。技術官僚內部爭論在於保留地的處置,是應採取限期徵收、貸款間接扶植,或僅繼續保障租佃權。這背後涉及實施過程裡,部分佃農未能獲得所有權,而繼續維持佃農身分,政府要如何面對這群佃農與地主保留地問題,這牽涉到國府推動土改背後,無意過度壓制本省地主菁英,而希望與地主斡旋後取得可行方案。因此技術官僚最終提出的省府草案,僅以租約保障農民租佃權,未強制介入保留地後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