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17日召開一整天「BOT制度研討會」,針對近期BOT案爭議不休的「權利金」有熱烈討論。由於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給予個案裁量空間,而且沒有硬性規定要收取權利金,因此產生大巨蛋案「0權利金」的爭議。
從多方討論中,突顯出一般BOT案設定約50年的地上權限,要訂定有彈性、也能給予企業合理利潤的權利金比率,需要思考的層面相當廣泛,否則很容易發生契約訂定之後,一錯就錯50年、政府少收數十億。
權利金彈性化、有合理利潤
BOT案的「權利金」設定常引起爭議,如遠雄大巨蛋案的權利金為0元,富邦松菸台北文創案營運權利金占比為0.5%,都引發政府收入過低的「圖利財團」爭議。而究其原因在於,現行《促參法》第11條指出「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權利金」,此一「依個案特性」給予議約雙方無限解釋空間,且此條文也只將權利金列為契約書中的「要項」,意即需要提到,但未必要設定金額,故出現大巨蛋案中的0元現象。
必須考量景氣好壞、營運風險
今日的研討會上,各方針對此爭議有多元的見解。針對權利金的多寡應如何設定,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名譽理事長張能政提出5點見解,他認為,權利金的設定應符合市場水準、適當反映未來變動、符合政府利益、配合現金流量特性,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報酬。
由於BOT案往往是一次就涉及50年的公司協力期程,50年內的土地價值必定波動,也連帶影響企業能獲得的店面租金、銷售多寡等收益參數,故他也提到,對未來的權利金預估相當困難,距離理想的設定,一定會有偏差,故必須加入景氣好壞、營運風險等考量。
內部報酬率作為評估標準
該如何設定權利金呢?張能政提及BOT權利金定價模式,由於BOT個案差異太大,不易以「比較法」推估權利金;BOT案無出售可能,也無法以「成本法」訂定,因此他認為,應採用「收益法」之內部報酬率作為評估標準,但仍需注意設定地上權50年期間,對於較遠期現金流量預估失真的問題,同時要顧及廠商所提營建成本可能過高,故應有檢核與調整的機制。
固定權利金與營運權利金
為解決遠期預估困難的問題,張能政表示,「固定權利金」可分數次議定、「營運權利金」比率也可設彈性調整的浮動機制,重要的是,政府要給廠商清楚的遊戲規則,他認為,這些都是未來訂定BOT的SOP新制時,可以改進的方向。
可考慮5到7年檢討1次
關於權利金的定期檢討,財政局副局長陳志銘表示,可參考國外契約每5到7年檢討的作法,當實際營業額大於預估營業額,產生超額利潤時,政府即增加營運權利金,並委託會計師定期查帳、設定懲罰性違約金做為企業不遵守規則的配套。
需防範企業做假帳
中銀財務管理顧問副總經理黃時中,則點出企業做假帳會影響政府的收益,若按售後淨利收取營運權利金,企業普遍做帳的結果,有9成會收不到錢,按營業收入計較為可行,但應設定公式計算之。
由於權利金的設定涉及重要的估價步驟,但現行BOT案流程並沒有估價師的介入,張能政認為不動產估價師應進入招標時的價格標階段,鑑估合理權利金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