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片「正義辯護人」當中最後有一個極為令人心折,又有劇烈轉折的結局。
幫釜林事件中被誣為共匪讀書會,而且屈打成招的學生辯護,原型是韓國前總統盧武鉉的宋律師,到了最後無法抵抗檢方的指控,眼看就沒招的時候。奇蹟出現了,在警察刑求過程中當受冤枉者熬刑不過,在生命垂危之際給予急救的那位軍醫尹中尉,在最後庭審時挺身而出,站到了宋律師與學生這邊,親自證明學生被刑求逼供的經過。
大家本來以為這下子宋律師與受難學生就可以翻盤時,警方竟然接著立刻找來附近單位的憲兵,讓軍方趕緊取消了尹中尉的假單。然後以不假外出的罪名直接逮捕了尹中尉,法官也以此取消了尹中尉的證詞。尹中尉的挺身而出,不單是他的良心促使他做了選擇,同時也促成了庭上令一位本來只想配合當局走過場的朴律師轉變,良心也甦醒過來,他與宋律師一起高呼「我們現在請求保護證人」,直到憲兵到庭上帶走了尹中尉。
影片接下來到結束時,都沒有再交代尹中尉此後的遭遇。但是片中安排宋律師與尹中尉第一次見面的場所,是當地的教堂。這就已經暗示尹中尉是像耶穌基督一樣,為拯救學生而犧牲了自己。
是的,在促轉會從天使化為魔鬼的過程中,「我們請求保護證人」,也是現在台灣每位有良心的法律人要說的話。民進黨新科中評委,身兼律師里長的詹晉鑒於他的專欄中,公開指責促轉會副研究員吳佩蓉錄下前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與幕僚的非公開會議內容,再將錄音向媒體爆料,更在臉書自述爆料的原因,要求立即追究吳佩蓉副研究員的法律責任。磨刀霍霍的這位民進黨高幹,青年才俊律師里長,就像是前述電影當中的這位反應很快的警察,很快找到對付內部吹哨者的辦法。
詹律師里長指責,就刑事責任方面,吳未經同意竊錄張天欽非公開言論,又意圖散布,爆料給媒體,已經涉及刑法第315條之2第2項散佈竊錄秘密罪。此外,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認為「吳佩蓉所錄下的會議內容,涉及現在或未來可能擔任高階行政職位者的清查,外加選舉時刻格外敏感,容易被政黨斷章取義、移花接木引為己用,作為攻擊對方的武器。因此當天開會內容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他人權利之可能,應至少可歸類為一般公務機密。」分明是把民進黨的選舉勝敗等同於國家行為,新黨國體制的意識十分明顯。
詹律師里長的法律意見,大抵是認為全台灣只有他懂法律,其他人都看不懂。因為只要查閱一下法律原文,就可以發現刑法第315條之2第2項的原文,是「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應同第315條之2第1項論罪科刑)。」那麼此處的第315條之1第2款又怎麼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