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結社自由被淘空殆盡,行政機關可對言論內容事前審查,真的是追求轉型正義的合憲手段嗎?
在黨產條例立法時,曾有許多立法委員表示,我國的黨產條例乃是以德國法制為參考依據。黨產會成立後,幾位曾受邀參與聽證的學者專家,對於黨產條例的發言內容,以及黨產會在相關調查報告中的論述,也都一再強調,我國的黨產條例乃是師法德國所實施的法制,所以絕對不會有違憲的狀況發生。但是,在繼受或參考外國法制時,倘不區分時空背景是否相同,並充分考量政治、社會情況的差異,而僅是以抽象概念為基礎即認為絕對不會有違憲情形,反而恰好會形成盲點,甚至因此衍生許多的違憲問題。
就差異性而言,我國解嚴至今已超過三十年,中央政府甚至歷經三次的政黨輪替,地方政府的政權更迭更是常態性發生,此與兩德統一時,東德的德國統一社會黨(SED)迅速瓦解,若干共產黨要員短期內企圖趁機攜帶財產潛逃出境,所以必須緊急凍結相關財產的情形,顯然並不相同。此種在特殊狀況下不得不採取的手段,針對德國統一社會黨(SED)可能有其必要性,但是在我國,無論從解嚴後政黨政治已逐步常態運作長達三十年的時間,或是各項民主法制的建立和運作成熟度而言,客觀上都與柏林圍牆瞬間倒下的當時,有著極為顯著的差異。
正因如此,今年受台北歌德學院邀請至我國演講的德國波茨坦歷史研究中心主任,同時亦為洪堡大學的歷史教授薩布羅夫(Martin Sabrow),乃於有關德國轉型正義的演講中特別指出,「兩國的情況大相徑庭」,例如國民黨已逐漸蛻化成為民主政黨,多次執政,擁有為數眾多的支持者,這點和東德的「德國統一社會黨」相當不同。而且國民黨還在部分地方政府執政,國民黨的理念和政策仍然受到許多人的支持,國民黨真實地活躍在台灣的政治舞台上,繼續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在德東,可能只有極少數的人願意回到1990年前的東德生活。薩布羅夫教授將德國統一社會黨(SED)與國民黨比較的結論是,「相同的少,相異的多」。
回頭檢視我國的黨產條例,即便是對於並非政黨的附隨組織,都涉及對於「結社自由」和「表現自由」的極端限制。就結社自由而言,無論是在日本或歐美各國,都普遍被視為「集體的表現自由」,或是「民主基本權」。因為結社自由可以形成團體的意思,並且將該意思表現於外部,德國學界乃稱之為「雙面的基本權」。結社自由在意見的形成、維持及傳播上,乃是民主國家所不可獲缺的重要基本權利。此外,在團體的集體意思形成過程中,包含成員情感上的相互作用、連帶意識、凝聚力培養等面向上,結社自由甚至有表現自由無法取代的價值。另一方面,透過結社自由的長期集體行使,亦正好可以補足一次性或短時間的集會自由,從而具有補強確保理性思辯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