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請把無故兩字圈起來,如果吳佩蓉副研究員這麼作的原因是正當的,就可以阻卻違法,正當化她的行為。吳佩蓉的行為是否含有公益的目的,主觀認知是否無故,全國人民自有公評。
至於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是否能適用於此,更要看吳所揭發的這份會議內容,社會大眾到底是認為其公開會對整個國家有利還是不利?如果公眾都認為這份資料與消息其實應向社會大眾公開,檢察官與法官能起訴判她有罪嗎?
公務員責任方面,詹律師里長引用了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以壓迫吳佩蓉身為公務員要保守機關的秘密,否則應受懲戒。在這的說理自相矛盾的是,如果吳佩蓉身為公務員有其應遵守的規範義務,如何以同一邏輯奢望當年戒嚴時期身為基層警務人員的侯友宜能抗命?邪惡的平庸只適用於國民黨麾下的公務員,不及於民進黨的嗎?
按照詹律師里長的法律高見,現在任何訴求建立各行業吹哨者保護法制的努力,大概都可以付諸流水,嘎然而止了。因為爆料者怎麼可能不會洩漏被舉報者的業務秘密,乃至於其場域的工作倫理規範?不是都應該被法辦嗎?
人權律師轉為政黨側翼,這是民進黨全面執政後的一道好風景。只是人民對這件事是否買單,是否會接受這種明目張膽的雙重標準,我們很快就會有答案了。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生,律師考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