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餐盒,是否算賄選?」明年大選將至,常見選舉造勢場合,候選人多有提供民眾簡易餐飲、便當或餐盒等,以下公開請教蔡清祥及邢泰釗等檢方高層,也請勿用由檢察官依個案具體判斷迴避此問題。
政府公務活動,候選人現場發送餐盒是否涉嫌賄選?
2023年12月27日土城司法園區舉行動土典禮,現場鄭文燦、蔡清祥、林右昌等高官雲集,同日有則新聞引起筆者注意《公然賄選?這立委候選人在司法官面前發超大餐盒》(中國時報2020/12/27,以下簡稱該報導;註:為避免爭議,請讀者自行檢索參閱)。按《土城司法園區》係將新北地院、新北地檢及台北看守所等司法單位規劃遷駐,園區設有公園及社會住宅等,預定2026年底開發完成,由此觀之,該園區動土儀式應屬「政府公務活動」,眾多官員、司法人員、立委候選人或民代到場出席,無可厚非,有疑問者係「典禮後,立委候選人(團隊)在場發送餐盒,是否涉嫌賄選?」
依照中時該報導以觀,提到一段客觀事實:「典禮後OOO團隊更在一群司法人員眼前聚集,於動工的園區門口發放超大餐盒,比「X」要大家投X號,但據了解裡面只裝了4塊麵包,是否超過法定價值構成賄選不得而知。」以上短短一段內容,可徵兩事:一、典禮後,對參加民眾發送餐盒。二、由立委候選人團隊「現場」發送?有趣的是,該報導載:「典禮後『司儀表示』,有準備餐盒給大家當伴手禮帶走?」換句話說,政府公務活動,司儀表示「有準備餐盒,當伴手禮。」細心讀者們有無察覺問題?
選舉造勢「提供餐飲」與「涉嫌行賄」之區別
選舉造勢活動提供餐飲等,頗為常見。近期新聞略如:賴清德百元便當、賴清德屏東募款餐會梅干扣肉便當(每張餐券台幣一萬元,席開160桌)、嘉義某候選人於選舉活動現場提供披薩、烤肉吃到飽等,但以上有一個特點,就是均屬「候選人之選舉場合」,簡言之,候選人於自家選舉造勢等活動,提供簡易餐飲或符合《政治獻金法》之捐款額度,基本上均屬合法,除非另有事證可證明另涉行賄。
「如果不是自家選舉造勢場合呢?」智者以喻而明,筆者舉例比對如下:
例一、候選人於自家選舉造勢時,提供茶水、炒米粉、貢丸湯、便當、餐盒等。
例二、候選人或其團隊於菜市場或公益活動,對往來民眾致贈餐盒?
例三、候選人或其團隊於選區內,挨家挨戶致贈餐盒?
以上簡單三個舉例,細部可由「時間、地點、場所」、「次數及方法」以及「餐盒(標的)價值、具體數量等」更為觀察或評估。
若依據檢方標準觀察,2022年法務部《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所列《刑法賄選構成要件》之外,尚舉示「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審慎認定之」標準;準此,「例一」應不屬於賄選範疇,但「例二、例三」則有涉犯賄選之嫌。微妙的是,檢方查賄多以「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為最後評斷,此說依法當然無疑,較白話的說法就是「檢察官說了算?」查賄不分藍綠白或無黨籍,問題是檢方公正度及可信度有多高?這點應該問民眾們。(詳拙文《民調84.7%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