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餐盒由誰提供或買單?
由法務部《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觀察,可知「原則上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尚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是否涉嫌賄選,其寬嚴標準係由檢察官依法、依個案具體判斷。
回到本件問題論證,可再查證一個範疇:「餐飲、餐盒由誰提供或買單?」若細心觀察,可查見選舉造勢活動所提供之餐飲、便當或餐盒,常態為「後援會或支持者提供」,此中奧妙係避開「重要候選人(略如:總統、縣市長候選人)」涉及賄選爭議;準此,觀察《土城司法園區動土儀式》,典禮後現場「發送餐盒」,自可究問「該餐盒由誰提供或買單?」
若該餐盒係政府機關以公務預算提供?無論該公務預算支出者為行政院、新北市府或任何公務機關單位,筆者認為均有細究必要。申言之,若公務活動「公帑所提供餐盒」,讓候選人團隊「搭便車」猶如致贈民眾鄉親,這問題可就嚴重了!另外,該餐盒如係由該立委候選人或其團隊提供,當可進一步討論是否涉有賄選問題?誠然,以上事實都應再行查明。
冷眼旁觀或不聞不見?蔡清祥及多數司法人員是否查見?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一場政府公開活動,於典禮後,某立委候選人團隊「在場發放餐盒?宣傳投票某某?」毋寧說是諷刺,不若說是公權力不彰。該報導所呈現,《土城司法園區》攸關司法之新北院檢擘劃,鄭文燦、蔡清祥、林右昌等高官在場舉辦公務活動儀式,與會現場必有多數司法人員,眼睜睜看著立委候選人團隊在場對民眾致贈餐盒頻呼「支持某某、票投X號」?這是冷眼旁觀、不聞不見,還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或許這才是現況之司法實相。
事涉查賄及檢方查緝,筆者且草擬代檢方函覆:「本件土城司法園區動土儀式,某立委候選人團隊,於典禮後發送餐盒乙事。經查,該立委候選人出席該典禮活動,其團隊於現場致贈餐盒,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無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僅對參加民眾提供簡便餐飲,顯與社會禮儀相當,符合競選活動尚無違法之虞。」是以,縱然告發或提告,合理推測檢方依法簽結?
反之,同一事實也可以徹查嚴辦?筆者草擬稿且改幾字:「…屬政府公開活動...係對不特定參加民眾提供餐盒,顯與社會禮儀不相當,其團隊於現場致贈餐盒,有行賄意圖及客觀上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有違法之虞。」看完以上草擬內容,該說運用之妙,存乎一心,還是該說「綠能、你不能?」更者萬幸候選人之所屬黨派?
蔡清祥、邢泰釗成日頻呼「反賄選、愛台灣」,邢某號召海選各地俊男美女檢察官製作海報、桌曆及拍攝《微電影正氣第三部》高調宣傳反賄,最高檢及邢某更宣稱「即使天塌下來,也要實現正義?」見微知著,請問本件具體個案,蔡清祥、邢泰釗或檢方如何查處?政府公開活動,候選人團隊在場發送餐盒,查無不法,依法簽結?何妨再看一次「政府公開活動!」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