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人王志安日前以「第三地陸籍人士」身分來台觀光,期間從事採訪報導並參與網路脫口秀節目「賀瓏夜夜秀」,遭我國移民署判定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16條規定,廢止其入境許可,並管制5年不予許可來台觀光。對此,諸多網友及王志安的粉絲指責移民署係因王志安於節目上公開發表批評執政當局的言論而遭封殺,進而譴責執政者箝制言論自由,且有針對性、選擇性執法之嫌,違反民主自由價值。
惟此一事件如自法律角度觀之,移民署對王志安之處分其實並未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反而若是未依法管制來台,才是未依法行政。具體而言,許可辦法是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授權所訂定之子法,該條例第15條第3款本即已開宗明義地規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而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更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如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的情形,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同條第3項第1款則規定,此種情形應自廢止許可之翌日,於五年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本次事件中,王志安從事採訪報導並參與節目錄製,即便認為其並非在從事有營利性質的工作行為,但拍攝影片、前往大選造勢現場及於節目中公開發表具高度政治性言論之行為,無論如何都不可能解釋為僅是在進行觀光活動。因此,無論其是否有收取所謂「通告費」,其行為顯然都已經是在「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依現行法規,移民署自當作成廢止其入境許可並管制入境之處分,毫無疑義。
至於網友對移民署所謂「選擇性執法」的質疑,以及王志安本人所稱此係執政當局因其言論的針鋒相對,其實都是在主張「不法之平等」,在法律上絕不可能站得住腳。詳言之,無論是憲法上還是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都是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括違法的平等。最生活化的例子就是同樣是違規停車,民眾不能僅因他人未被警察開罰單,就主張要求警察一視同仁,也不能開自己罰單。
再者,不少網友提到樂樂法利同樣也上節目卻未遭限制,但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本來就不能與其他國籍之外國人同日而語,且根本沒有人確定樂樂法利拿的是不是只是觀光簽證。從這點來看,再加上上述「不法之平等」的法理,根本不構成主張不應限制王志安入境的理由。
最後,若王志安真的對處分結果不滿,大可以走行政救濟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因為我國是民主自由法治國家,具備一系列訴願、行政訴訟及憲法法庭違憲審查制度,有完善的司法救濟程序可供保障人民權利。因此,王志安被管制入境後,大可不必在X平台(即改名後的推特)上推文罵街,甚至批評我國政府與中國共產黨沒有區別,都是獨裁政權。撇開對身障者的歧視爭議不論,王志安此番言行也顯示出其根本不了解民主法治國家的真諦,在遇事時也不先去理解就大肆批評甚至詆毀,只會使其多年苦心經營的溫和、客觀、理性形象開始瓦解,不禁令人大嘆可惜。
*作者為法律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