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選出了新總統,也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形勢。
一方面,新當選的總統只獲得了相對多數的選民支持,不像之前的兩位總統每次都曾贏得過半數的選民支持;另一方面,立法院中沒有任何一個政黨獲得過半數的席位,也就是說,新的國會中沒有明顯的多數黨。這可是民主憲政發展上全新的經驗,一方面足以驗證我國起始就是半總統制(或稱雙首長制)的憲法體制,另一方面也可推敲接下來的憲政究竟應該如何運作,才能彰顯憲政主義賴以實現的民主正當性。
為什麼說我國的憲政體制是半總統制而不是內閣制或總統制呢?
先說不是內閣制的原因,至少有四。第一,總統不是虛位元首;第二,我國是兩次元民主(總統由民選產生,國會亦由民選產生,其選區與選民並不相同),而非一次元民主(由一項選舉產生國會並即由國會的多數黨領袖組閣掌握依法行政的權力)的憲政格局;第三,可與內閣制的閣揆對比的行政院院長乃是未經民選的職位;第四,憲法明定立法委員不能兼任官吏,亦即將行政權與立法權截然劃分,使其成員不得互兼。凡此皆與內閣制的設計異趣。
我國也不是總統制,理由在於總統與行政院之間存在制衡關係,大法官早有解釋(釋419),例如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就已顯示了制衡關係;總統乃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長。這兩個憲法機關的制衡關係,並未因1997年修憲改由總統不經立法院同意即行任命行政院院長而有改變。以下列舉相關的憲法條文與大法官解釋以為說明。
首先,憲法增修條文仍然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所謂負責也者,就是負責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大法官乃據此解釋(釋387),行政院必須於立法院改選時向立法院提出總辭;並且明言此為義務性辭職,而與行政院院長於總統改選時辭職乃是禮貌性辭職,性質完全不同(釋419)。行政院負責的對象,不是總統。
其次,97修憲不僅增加了立法院得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的規定,還將總統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時,立法院維持原案的決議人數從三分之二改為立委總額的二分之一。憲法原先襲自美國憲法規定行政院只要掌握三分之一加一的立委即可阻止立法院的法律生效,現在則是必須依照立法院的多數決定執行法律(增修條文也刪去了覆議不成時行政院院長選擇辭職的規定),顯示了97修憲後,憲法要求非民選的行政院院長必須率領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程度,更甚於修憲前的憲法規定。
再看大法官的解釋。97修憲之後,大法官不乏關於憲政體制的解釋,非但不曾表示釋字第387及釋字第419號解釋應因97年修憲而予變更,反而進一步解釋參謀總長應向行政院的國防部部長負責,並應立法院邀請於委員會接受立委質詢(釋461);又曾重申發布緊急命令應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的憲法規定(釋543);還曾解釋我國係以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憲法架構,法律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一定之決定權限,「俾行政院院長得藉由對獨立機關重要人員行使獨立機關職權之付託,就包括獨立機關在內之所有所屬行政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以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釋613);更曾於總統聲請釋憲時,言明總統於憲法列舉的職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行政權則仍依憲法第53條規定概括授予行政院,而為最高行政機關(釋627),是為雙首長制最明白之解釋。凡此均可明白我國不是總統制,而是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