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擬修《通保法》 調通信紀錄免法官審核 

2018-09-19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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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日前完成《通保法》修正條文,調閱通信紀錄等,不再需要法官核發「調取票」,改回司法警察及檢察官逕行調閱。圖為法務部長蔡清祥。(資料照,陳明仁攝)

法務部日前完成《通保法》修正條文,調閱通信紀錄等,不再需要法官核發「調取票」,改回司法警察及檢察官逕行調閱。圖為法務部長蔡清祥。(資料照,陳明仁攝)

立法院曾於民國103年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訂若需調取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等通聯紀錄,要法官核發「調取票」。法務部日前完成修正條文,擬刪除此規定,改回司法警察及檢察官逕行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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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說明,礙於現行《通保法》的限制,與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內容之陳報、證據排除即銷毀等規定,實際運作發現窒礙難行,且在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犯罪類型複雜化,才決定修正草案,不再需要法官核發調取票,改回司法警察及檢察官逕行調閱。

另外,本次修正草案也新增檢察官可開立許可書,由司法警察運用全球定位系統進行犯罪偵查的規定,避免在追查犯罪時另觸法網。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有些急迫的案子需要調取通聯記錄,這次修法建議把調取通聯的權責放在檢察官,在第一線接觸處理案件,能判斷是否具有急迫性。至於增訂GPS入法,蔡清祥說明,因為GPS是偵查的方法,但法院有少數法官的見解造成辦案的困難,所以希望有更明確的立法,避免司法警察在追查犯罪時另觸法網。

柯建銘遭監聽《通保法》修正  現在又改回來

《通保法》的修正,源於特偵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兩人疑似涉嫌司法關說案,進而引爆檢調監聽立院總機風波,立法院隨即在民國103年修正,新增第11條之1規定「調閱通聯紀錄前提,必須是偵辦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罪,且應以書面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

法務部指出,通信紀錄僅為電信系統產製的資料,並非探知通話內容,對人民隱私權的影響相對較輕,因此刪除《通保法》原規定需法官核發調取票,回復到過去由司法警察、檢察官出具函文向電信機關調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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