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歲到底能幹啥?根據中華民國法規,十八歲,基本定義為「成年人」,可以考駕照(包括汽機車)、進入社會工作就要開始繳稅、當然,如果未再就學則要服兵役,連圖書影片管制都以「十八禁」的標準,到了十八,男人可以「合法」娶老婆,依法要擔負刑事責任。
即使如此,在台灣,十八歲的「成年人」還不可謂之為「公民」,無法享有公民依憲可行使投票權。歷七次修憲,國民大會廢了、省政府廢了、閣揆同意權廢了、總統彈劾權轉移了、十八歲投票權都只能是提出但討論甚少的花瓶議題,直到去年太陽花學運,朝野有共識,理應降低投票年齡門檻,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卻東綁西拉,還好沒綁到內閣制,否則政黨三輪替之後,這個門檻大概依舊跨過無望。
國民黨為不在籍投票,要求要與十八歲投票門檻「包裹送出」,從邏輯上這是不通的,十八歲投票屬公民基本權利,納入六十八年前即制定的憲法本文,投票在憲法層次的規範只有四點:無記名、平等、直接、普通;而不在籍投票屬公民基本權利的技術規範,於選罷法修法討論即可,是憲與法不同層次的問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即訂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硬要修憲為之,是要修掉「返國投票」?還是修掉境外人民的投票權?境內公民不在籍投票已有憲法法源,法律定之即可,境外人士投票如何處理選務?通訊投票如何確保互信與共識?在尚無共識前,從修憲入手豈非治絲益棼?
十八歲投票是極單純的議題,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一般性意見書:「投票權規定的最低年齡限制,須有客觀和合理之標準」,何謂客觀與合理?對已經納稅盡義務的國民而言,強制納稅供養公職,卻無權投票選舉公職,就是不合理。
以身心成熟度衡量,十八歲成年人可以結婚生子,而不能投票?顯然不客觀。特別在十二年國教實施之後,邏輯上受完完整十二年國民教育的年輕人,還不認定足以有公民的素養,豈非否定十二年國教的價值?
中華民國憲法自一九四七年頒布迄今,已經六十八年,當年容或二十歲投票為主流,但是,自一九六0年代起,各國投票年齡陸續下修,近年甚至有下修到十六歲即可投票的案例,而民主國家中,維持二十歲投票的鄰邦日本,也在去年通過《國民投票法》,新法實施後的四年(即二0一八年)投票年齡即下修至十八歲,事事都要爭第一的台灣,真要落到公民參與墊底嗎?
不要再說台灣年輕人都是「媽寶」了,如果國家連最基本的一張選票都不給他們,不相信受完十二年國民教育的年輕人有公共事務判別力,憑什麼要求他們不當寶?權利義務是相對相等的,阻止投票權下修到十八歲的立委們,不要忘了,你的薪酬也有他們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