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再評最高檢嚴打軍紀、兼論黑心食品及蘇丹紅流竄全台案

2024-03-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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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副部長徐衍璞上將(圖左者)。(資料照,陳昱凱攝)

國防部副部長徐衍璞上將(圖左者)。(資料照,陳昱凱攝)

賴清德請看過來:「恭喜徐衍璞將升任新內閣國防部長?」筆者認為理由有三:一、徐衍璞體態威武,若Google檢索「徐衍璞」,將會出現「徐衍璞 體重」這個關鍵詞,只見2022年10月新聞《國軍設健康管理中心 挨諷減肥營》,網友留言提到:「上面胖的像隻豬,卻要下面的士兵像隻瘦狼,像話嗎?」令人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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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徐衍璞據悉具有原住民血統,如由賴政府重視原住民及昔年「吹台青」政策以觀,徐上將任國防部長兼具有標竿性之意義。

三、徐衍璞與邢泰釗交情深厚,例如往年邢某任北檢檢察長,特別找當時陸軍六軍團之徐衍璞一同反賄宣導(註:2018/10/24,當時北檢發言人陳佳秀已高升澎檢檢察長,參考莊榮松四年內由澎檢、橋檢、雄檢再高升到廉政署長,筆者先預先恭賀),近期則如最高檢2023/12/19共同對軍法案件偵辦交換意見,2024/1/27召開第一次《檢察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可徵最高檢與軍方共同嚴打軍紀。

準此,徐衍璞若出任國防部長,檢軍一家親,想是高層溝通更為流暢,恰如憲兵指揮官鄭禎祥中將於2024年初拜訪調查局長王俊力「強化憲兵與調查局間之合作」,更與廉政署長莊榮松「研討衛戍區地形地貌?研析戰術價值?有效提升部隊衛戍作戰能力?」(詳拙文《政風搞直銷,廉政署長震怒作秀記》)顯見邢泰釗昔年麾下之「莊王」有此大能,若王俊力如願膺任新內閣法務部長,筆者且恭喜邢家軍「檢調廉政軍」合作無間?

司法趣聞:怪異邏輯!國軍逃兵數量降低,最高檢指示專組嚴查?

先來看看一則司法趣聞,最高檢2024/3/5新聞稿有段很奇怪的邏輯。該新聞稿提到:「(原文)98至102年1年以上義務役軍人逃亡案件數,為近5年之7倍,有關軍人逃亡案件通緝相關事項,由各地方檢察署專組或專股(主任)檢察官承辦。」該段筆者看了多次,若以時間序觀察,意指「2009年至2013年之義務役逃兵,為近五年(2019年至2023年)之七倍?」換句話說,近年逃兵數量顯然較少且已明顯變少,但最高檢宣稱「地檢署專組或專股承辦?」當真怪哉!或許只有邢泰釗能搞出這種烏龍數據及論證?

最高檢2024/3/5新聞稿。(作者提供)
最高檢2024/3/5新聞稿。(作者提供)

 細觀最高檢該稿內容,近五年(2019年至2023年)之義務役逃兵為48件,先前2009年至2013年則為338件,筆者納悶的是「為何不將2009至2023年逃兵之全部數據顯現?」最高檢貴為檢察署最高機關,但見「引據片面且失真、邏輯錯謬不忍卒讀!」若說因應《2024年義務役新制之兵役延長》欲加強檢討避免逃兵,筆者無意見,但最高檢此種夾帶之錯謬數據之說明,堂堂檢方最高官署剪貼至邏輯錯亂?見微知著,怎可能有統率及辦案之能?或言,其意在作秀、只懂作秀?反正新聞稿隨便寫,上新聞由媒體報導即可,無人肯細看細究?

撇開歷年「具體數據」不另論之。近五年共計48件義務役逃兵,平均一年9.6件(全台含外島不到10件),最高檢宣稱「儘速完備相關程序發布通緝外,由地檢署專組或專股處理?」以該新聞稿論之,筆者直接打臉最高檢,一年平均義務役逃兵十件,全台及外島之各地檢署分配平均不到一件?還是該說「兵役新制度預期會有大量逃兵?」

是以,防杜軍人逃亡乙事,最高檢自可勒令高檢署及各地檢成立軍法專組或專股,但該新聞稿確實呈現奇怪的邏輯錯謬,更可徵邢泰釗及最高檢之奇特作秀模式。更者,堂堂最高檢官方新聞稿,邢某及幕僚未曾審閱?

「嚴打軍紀」兩個標準?上官放過、下兵嚴懲?

就事論事,軍紀當思嚴正其本,檢方「嚴打、速辦」為內宣?邢泰釗所率領之最高檢及其麾下,目前對嚴打軍紀顯然是兩個標準,請看本文數則比對即明。

2024/3/5最高檢新聞稿。(作者提供)
2024/3/5最高檢新聞稿。(作者提供)

2023年7月,基隆「祥豐營區」彈藥庫發生爆炸造成9名士官兵受傷,較嚴重傷勢包含士官截肢。2024/2/6拙文《法律會轉彎?最高檢嚴打軍紀、明揚大火及基隆軍區砲彈爆炸案》,筆者提問:「國軍基隆祥豐營區砲彈爆炸,造成士官截肢及官兵受傷,檢方認為無疏失?」而同此觀察「明揚公司大火案之嚴辦」,比對明揚公司大火釀災屬於「倉儲督導、管理不當」,足徵軍方「祥豐營區彈藥庫爆炸」,同樣具有彈藥之管理、儲存等安全管理問題,軍方對此類老舊彈藥之管理缺失,該案經檢方行政簽結?查無疏失?還是認同此事屬於「歷史宿業共業、查上官究責無據?」果不其然,最高檢於2024/3/5發布新聞稿宣稱「與會人員予以肯定?(即檢軍一致贊同肯定)」就此以觀,難怪軍檢一家親?自可質疑,邢泰釗透過此方式「肯定檢方之辦案,如同褒揚?」

2024/2/25拙文《評海軍新訓中心「假槍」偽充真槍案》提到:「陸戰九九旅上兵嗆長官你混哪裡的啦?(海陸上兵嗆聲長官恐嚇案)」諷刺的是,雄檢2024/2/17發新聞稿宣稱:「嚴正維護軍紀,就本案高姓被告僅獲拘役40日之薄懲,無異間接助長軍中暴行犯上之氣。」筆者見之笑稱:「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也跳出來作秀?」準此,祥豐營區彈藥爆炸之上官無事,小兵嗆聲恐嚇重懲?檢方這是兩個標準吧?更者,海軍將假槍偽充真槍入庫,其中輔導長及彈藥官等「配合」偽造文書,檢方還求情給予緩起訴處分?

檢方文字遊戲之爐火純青!國安局有樣學樣?

最高檢2024/3/5該新聞稿中,隱藏的關鍵字句為何?筆者認為是:「(標題)軍事機關肯定檢察官迅速周延處理」以及「處置得當,迅速釐清事實真相」。祥豐營區彈藥庫發生爆炸造成嚴重傷勢,最高檢卻稱:「查無其他證據可證『其他人員』應負刑事過失責任,全案於113年1月25日簽結。」所謂其他人員為何?當然包含「祥豐營區指揮官及國軍上官們!」,細看「查無、可證」四字,文字遊戲玩到火純青,果然走個過場,皆大歡喜。筆者不才,並無檢察權,但何妨立委諸公及監委調閱該案鑑定報告詳查以明?

恰如「國安特勤少將謝靜華索吻案」,蔡局震怒?國安局近日聲明宣稱:「該女性並非本局人員!(註:請特別注意此句!)」謝少將則稱:「民間友人」(媒體多稱為「馬尾妹」)。結果爆料(馬尾妹)尤鐿濂身分為軍人,目前職銜為上校,更曾任艦長?尤上校之聲明書更假稱「游姓?」此部分請看「國軍上校」之聲明書假掰「姓氏」(註:由於尤女聲明書,媒體於姓名部分打馬賽克,目前只知「尤姓」偽稱「游姓」),國軍如斯,足徵國安局政風處調查之能?當詳看國安局之公開聲明,此類文字遊戲若非細看或細究,只能被蒙混過關。至於國安局所稱對謝靜華無包庇,並已懲處記兩大過及列優先汰除,筆者認為看看就好,「也不知謝靜華何時汰除,該是高升吧?」筆者心想。

再探「檢方兩套標準」:嗆聲恐嚇稱惡行、假槍入庫幫求情?

雄檢對該《上兵嗆聲上官恐嚇案》之新聞稿稱:「請法院審酌被告等漠視國軍幹部領導統御之尊嚴與威信,帶頭破壞紀律倫理,其等惡行重大,應對被告等人從重量刑,以維軍紀。」筆者細看真的莞爾,只見「惡行重大、從重量刑?」講的該上兵像是十惡不赦?搞半天是雄檢效仿邢某之詞,請見2023/12/19最高檢新聞稿:「邢總長:…針對嚴重影響部隊管理及領導統御案件,將速查嚴辦、並聲請法院從重量刑。」雄檢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想是這波檢察人事異動指日高升? 

(長註:洪信旭家族當年顯赫,曾祖洪見濤曾任日治時代警務人員及通譯,曾任六龜庄長,設立「洪稇源商號」專職司「原住民貨品交易(漢蕃交易所),並為「地方社會小額金融」借貸處所」;洪見濤之次子洪新發新婚宴客,洪家專程從台北聘請廚師烹調,席開20~30桌的喜宴,持續了三天三夜,賓客更分日籍、台籍分宴,考史料以明,足徵洪某家族昔年富貴風華。)

雄檢《上兵嗆聲恐嚇案》稱「軍方惡行!求處從重量刑!」舉重以明輕,筆者且舉兩例,略如:先前「軍方營中互毆案」,營中多位軍人互毆,檢方認定不構成《聚眾鬥毆罪?》筆者笑稱:「在軍營中互打不算,要在軍營外?」也不知軍方多人在營內集體互毆,依照雄檢標準算不算惡行?再看《海軍新訓中心假槍偽充真槍?》當營長及連長多人合謀「以假槍充真槍入庫」等多位被告,比對「雄檢稱惡行之上兵嗆聲恐嚇案」,孰輕孰重?顯見「假槍偽真槍入庫及配合偽造文書」必然屬嚴重惡行!怎不見檢方跳起來發稿狂噴?

按《國軍之假槍偽充真槍案》(註:撰文時,該營指揮官則尚未判決),筆者原本只評論「該營營長及連長」,放過評論「該營輔導長及彈藥官等五人」(均緩起訴),今查見雄檢稱「上兵嗆聲恐嚇惡行!」請細看屏檢「假槍偽充真槍案中,對軍方配合偽造文書五位被告之嚴重惡行,檢方給予緩起訴?」

懇請點閱2023/8/29屏檢新聞稿:「(丟槍未回報)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足以生損害於海軍司令部對於海軍械彈爆材管理之正確性」,其中更明載:「(該營輔導長、彈藥官等五人)『配合』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用以表彰該手槍並無遺失短少…審酌該5人均無前科,乃『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併酌該5人犯後深表悔悟,信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渠等多年從軍,為國奉獻辛勞,亦不容忽略等生活、品行與一切情狀,予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啟自新,提振士氣。」請問:看起來輕飄飄吧?實際呢,卻是多位軍人「配合」偽造文書「偕同合謀」以假槍入庫!以之佯稱真槍仍在庫!請問這是否算嚴重惡行?

當上兵嗆聲恐嚇,雄檢稱為惡行,更講一堆「義正詞嚴的理由」,筆者請問「國軍以假槍入庫」集體合謀及配合偽造文書呢?此更加嚴重之惡行,檢方卻幫忙求情給予緩起訴?筆者突然頓悟,說好說壞,說輕說重,說違反軍紀倫理、說惡行嚴懲?還不是檢方一句話?上兵嗆聲長官恐嚇已屬「惡行」,那多位軍官合謀「以假槍入庫、配合偽造文書」豈非「極端惡行?從重量刑!當砍頭以謝天下?」恰如嚴重之《重大食安案》,攸關民生及民眾身體權益,檢方對黑心被告緩起訴每稱:「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輕縱了事?(黑心食品或食安案之緩起訴,詳本文後述)

再探《祥豐營區彈藥庫爆炸乙案》之「簽結」偵查技巧!

內行看門道。攸關祥豐營區彈藥庫爆炸乙案,檢方、最高檢:「安啦!沒事的。」等同與軍方高層偕樂,你好我好大家好!更者,最高檢2024/3/5發新聞稿「予以肯定?」真正關鍵為何?答案是「檢方行政簽結」這個技巧!哪天敢不聽話、不合作?檢方行政簽結,有證據自可以「再啟偵查!」檢方此技隱微,在邢泰釗領導下,最高檢成日作秀成癖,挾公器以謀,當真可悲至極。若不然,監察院及國會立委諸公,可否調查及要求公開《祥豐營區彈藥庫爆炸案》鑑定調查報告及系爭行政簽結報告?無人肯究責其弊,何妨讓筆者撰文痛批。

姑且不論檢方見拙文評論後,「省思」狂補漏洞,略如可能到填日期之添列文件。若檢方「該案簽結原始文件」已詳述「歷年國軍老舊彈藥保存之管理問題」,試問:「國軍對此類老舊彈藥如何管理?更避免國軍再次發生此類『刻意忽略』之傷害意外?」當細看各家報導,略載:「基隆地檢係採樣鑑識、訪談在場未受傷官兵,該案經調查,檢方採認『官兵搬運彈藥並無疏失』。」此點筆者無意見,然而依新聞載《軍方鑑定報告》指出「迫擊砲藏放過久、過於老舊引起爆炸?」懇請再細看之。

國軍現況老舊彈藥儲存,如何避免爆炸危險意外?

承上,據此論證「國軍現況必有老舊彈藥之儲存」(註:筆者曾於馬防部服役,對此類彈藥倉儲情況略有知悉),搬運之士兵應無疏失,但「軍方及所屬彈藥或軍品管理者」如何防止爆炸之危險?難道只能任由老舊彈藥爆炸要求賠償或撫卹?

筆者引用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41號刑事判決以明,該案(廢品爆炸案、起訴業務重傷罪)被告均判無罪,但法院論證中詳述「軍品保管及管理之權責」,茲整理關鍵如下:

一、2016年12月12日黃O水因空軍官校存放之廢料7箱中『含有爆裂物』之逃生爆材,導致突然發生爆炸,造成三度灼傷、左手爆炸性受傷、拇指及食指截肢等重傷害。

二、被告四人辯稱:危險物品根本不應該進到岡山專業庫,而是要進入彈藥庫保管,且渠等並無爆材專業,也無法辨識所暫存廢品中含有爆裂物,主觀上並無預見可能。

三、多位證人證詞及法令權責之論證(略)。

四、執行安全處理:《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第6點:「凡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及其他危險性之各種彈藥、化學兵器、生物製劑及藥劑等,在所含『危險性』能未全部消失前,由各司令部另依有關作業規定督導主管技術勤務單位『執行安全處理』,不適用本作業規定。但處理完畢成為廢品後,仍應納入廢品處理系統,依本作業之規定處理」。

未免文繁,該廢品爆炸案之論證,請詳參判決內容,透過該案「反思」可明,彈藥必屬危險物品,其倉儲、安全管理及危險性必當嚴格控管;刑法上所稱「預見(含未必故意、有認識過失)及迴避結果之可能性」,當個案引發爆炸致生嚴重傷害或傷亡,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筆者併審酌民事上賠償責任之「管理、與有過失」等)而此類不作為犯之非難,不在於其「危險犯之疑慮」,而在於「保證人責任」之「預防性、防止義務」及「作為義務」與「不作為責難之可罰性」。(註:以上該段,一般讀者可略之,簡言之,即國軍(該營)對老舊彈藥之倉儲保管及安全管理)

基檢既然對祥豐營區該案依法「行政簽結」,最高檢更讚揚:「處置得當、釐清事實真相、予以肯定」。筆者請問一句:「國軍現況老舊彈藥儲存,如何避免爆炸危險意外?」營區存有老舊彈藥,爆炸時上官無責?還是個案豹變,檢方想怎查就怎查?「今天放過,明天追究?」此句不妨細細推敲之。思之,突然全身發冷,這才是邢某所率,邢家軍之檢方?且看《蔡邢羅三人組》之連袂作秀,蔡清祥當下台另謀職位,賴清德及羅秉成當見證「邢家軍之崛起?」筆者就一篇一篇慢慢寫,且看四年後總統大選?

蘇丹紅流竄全台,黑心食安之弊端、筆者再次質問!

最後談談近期蘇丹紅原料之重大食安新聞。先前拙文《戳破虐民惡檢!再評《食安及毒檢》案》提到:「對《食安案》黑心商人,雄檢頻頻緩起訴?坑害消費者的黑心商人,雄檢每次都講『一時失慮??』」同此,立委諸公何妨查見資料,質詢該管官員。

引用2022/7/24拙文附圖,其紀錄時間為2022年7月。(作者提供)
引用2022/7/24拙文附圖,其紀錄時間為2022年7月。(作者提供)

筆者再次公開質問蔡清祥、邢泰釗、莊榮松、洪信旭(註:莊洪二人為當時雄檢檢察長),更質問未來之新任法務部長:

1.「重大食安案(黑心食品)」是否對消費者權益有嚴重影響?

2.《食安案件》全國檢察署如何辦案,請問「食安案件之『已』起訴、審判」統計資料為何?

3.雄檢該二案為何作成緩起訴、僅命被告向國庫支付? 

4.檢方長年偵辦「過期食品、黑心食品」,對此是否常態均作成「緩起訴處分?」請統計「全國個案、黑心食品(數量)、向國庫支付金額?」公開向國人報告。(引用2022/7/24筆者評論)

檢方對多起《重大食安案》查緝,當檢方偵辦作秀搏譽之後,船過無痕,當見檢方對《食安案緩起訴》之輕縱!人們繼續飲食各類食安風險食物、原料、添加物及過期食品等,宛如無事?筆者對重大食安案曾撰寫數篇評論,直指其弊,如今看來,猶如先知?雄檢吳韶芹如今高升廉政署南區派駐檢察官,吳檢被媒體譏諷箝制言論自由(詳拙文《賴清德的司改考題—檢調箝制言論自由?》),當細看吳韶芹這位檢方明日之星,吳檢(當時雄檢金股)之《重大食安案》或依詐欺罪起訴全部被告認罪罰一百萬(被告及檢方均未上訴),或宣稱「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緩起訴處分罰錢了事,俗諺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斯見之。

為避免法務部長蔡清祥及邢泰釗等對「食安案件巧瞞數據」,懇請立委諸公及監察院監委向「各地檢署《紀錄科》」索要「食安案件報表(依照檢方內規,需於每週五列管呈報)」,至於是否如實製作,天知地知?

境外茶混充台茶案,行之有年,年年查緝及訴追?

筆者順道談一下《境外茶混充台茶案》。簡言之,境外茶葉混充台灣茶早已行之多年,例如2022年高檢署組織包含「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食藥署、保七總隊」等,該特案係以「中檢王亮卿」為顧問,筆者引用王檢大文《境外茶混充臺灣茶案件偵辦分享》(2022/4、高檢電子報),其中提到「15年前往事(如今則為17年前),曾先後偵辦『同一茶商』以境外茶混充台灣茶案件之偵辦歷程。」

響鼓不用重捶,筆者引用王檢大文此段:「(前案)林姓茶商及其員工與其他茶莊負責人共計 13 人採取《緩起訴之方式結案》,被告等人總計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共426萬元(其中林姓茶商夫婦共支付400萬元),茶葉進口商部分則為不起訴處分。而後案因林姓茶商係於緩起訴期滿多年後再犯,吳檢察官遂對林姓茶商提起公訴,法院亦以刑法第 255條論罪,惟刑度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另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9 萬4865元。」不知細心者有無看出端倪?

未免文繁,請看高檢署《2023年春節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行動專案》於2023年1月短期間即有:「南檢(2023/1/11兩案31.5公斤及619.53公斤)、雄檢(2023/1/13成品168斤、原料342公斤)、嘉檢兩起(2023/1/10: 53.1斤、1/17:39.75公斤)」,而筆者查閱雄檢2023年1月17日新聞稿,查見詳細數據:「查扣混裝茶葉成品280台斤、原料570台斤,合計查扣茶葉共850台斤。但真正驚人之事實在此!雄檢該新聞稿載:「自2021年8月起,目前已知 1,800 台斤茶葉已流入市面。」以上看完,寧不驚懼?一台斤600公克,混充茶1800台斤共計1080公斤,請注意這是一家公司供給之茶葉數量!當然,若要論證「境外混充茶未必對身體有害?是否以次充好?」這是另一問題。

有趣的是,恰如「日供1300份過期食品給社福機關案,橋檢(洪信旭已高升雄檢檢察長、接任一年之鍾和憲亦已高升南檢檢察長,目前為曾辦驅魔麵館活動之張春暉)該過期食品案,也不知辦得如何?」同此,南檢、雄檢及嘉檢承辦《境外混充茶案》迄今一年過去,承辦進度及偵查實況如何?是緩起訴罰錢了事,或是已起訴?筆者為黎民請命!懇請立委諸公協助,且向法務部長質詢,更向各地地檢署調閱資料,用以杜絕黑心食品、保護食安安全,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筆者《重點註記》:包含各地重大食安案件,統計歷年檢方緩起訴處分,個案是否依違反《食安法》起訴,或改用《刑法詐欺罪、妨害農工商罪》等起訴,以及法院有罪刑度或無罪之具體統計數據!)

眾多大廠都中標,全台到底多少黑心食品?

蔡政府暢談《食安五環》,宣稱「幸福安心GO」!時至2023、2024年間,蘇丹紅之食安案件爆發,大廠紛紛中標,略如海底撈、八方雲集、裕榮公司(蝦味先香辣口味)、維力食品、好帝一食品(牛頭牌)等,黑心食品真的只有(添加物)蘇丹紅?(註:筆者3/6截稿前,維力稱產品未查驗出蘇丹紅,但進口物料有採購數據,同此,中央社3/5報導,牛頭牌部分則由南市稽查下架逾10公噸,以上新聞網頁筆者均存封)筆者以自身為例,長年購買八方雲集煎餃,偶爾買維力炸醬乾麵,吃火鍋用牛頭牌沙茶醬,家裡更有一包「蝦味香辣口味」!遑論吳韶芹查緝之「過期火鍋料、大量逾期奶精」,筆者都在附近飲料店購買喝過?仔細想想,似乎吃什麼都中標,黑心食品流竄全台,檢方頻頻緩起訴縱容,台灣人民彷彿百毒不侵?

觀察「蘇丹紅單品事項」以明,《食藥署加強查緝中國輸臺不符合規定辣椒粉,並在署網設置專區》,只見食藥署稱:「截至2024年3月5日,共計下架及封存辣椒粉及其產品122,588公斤。」(最後紀錄2024/3/6)比對高雄市衛生局(2024/2/20)新聞可知「蝦味先、香辣口味」全台流竄概況,中國時報2024/03/05則報導:「高市衛生局4日晚間表示,稽查『津棧』和『佳廣』2間公司使用含蘇丹紅的辣椒粉共3萬4414公斤。」筆者心想:「到底有多少蘇丹紅(或黑心食品)流竄?還是該說不查不知道,一查全台都是?」然後檢方積極查緝作秀後,處以緩起訴?

智者以喻而明。常見論證「黑心食品(例如過期食品),未必能證明對人體傷害!」檢方以之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筆者公開聲明且迄自筆者亡故前永久有效:「筆者願意每年提供台幣十萬元額度,供給系爭食品(例如:吳韶芹做成緩起訴之過期火鍋湯底、近期食品蝦味先香辣口味)給予蔡英文、賴清德、蔡清祥、邢泰釗、羅秉成(蔡邢羅三人組)、莊榮松、王俊力、葉淑文、洪信旭(莊王葉洪雄檢四天王)、雄檢吳韶芹等官員及家眷食用及飲食!」請問以上諸位敢吃嗎?還是給您家幼童及孩子們吃?高官及家眷們都不敢吃,檢方敢對黑心商人緩起訴?寧有斯理!

《食安法》早已修法,得以依法嚴懲黑心食品商人,迄今檢方甫夢醒開始查緝?還是該稱「賴政府將上台,極度重視食安,檢方趕緊作秀,義正詞嚴求處重刑訴追?」且看筆者再次一問以明天下:「近五年之食安案(含黑心食品、過期食品、有害或過期之原物料、劣質茶葉、混充茶等),檢方偵辦後『採用緩起訴處分』、起訴及起訴後法院判決之統計數據為何?」細部則含「緩起訴後之再犯!」更無庸論「黑心公司,換個人頭負責人,繼續虐害消費者!」一言以蔽之,檢方查半天,結果緩起訴罰錢了事?這是助長黑心食品流竄,虐民害民吧!

結論:嚴打軍紀兩標準、黑心食品竄全台!「法律會轉彎?」豈非哀哉?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重大食安案件攸關民生至鉅,檢方近年實際查緝起訴、判決有罪等數據為何?只見蘇丹紅流竄全台,當真只有蘇丹紅?檢方作秀雷聲大,實用雨點小,黑心食品依然滿坑滿谷,可憐的消費者們。又見雄檢稱「上兵嗆聲恐嚇為惡行」,但國軍之營長、連長、輔導長、彈藥官等群策群力合謀遮掩「假槍入庫呢?」筆者突然想起《八八槍擊案》紅龜斷人雙掌判刑定讞遭通緝五年間在外趴趴走,等到八八槍開了之後,邢泰釗及最高檢當時居然發新聞稿嗆聲「紅龜人神共憤?」搞半天紅龜還偷渡到大陸,最後在大陸落網之遣送回台?最高檢及邢某這種嗆聲,當真悲哀。再看近期最高檢一波又一波「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犯罪者人都跑了,早該註銷護照,最高檢現在「夢醒」發函各地檢署作秀?再說抓得回來才是重點,不是嗎?最高檢唱戲自稱「使其無法繼續逍遙海外?落實刑罰執行,確保司法威信?」好吧,每波註銷護照名單都有亮點(請觀察第一波當年童星王欣逸、第二波央行副總裁梁成金),那筆者請問:梁成金2010年4月判刑定讞及潛逃出國,目前梁年邁已八十五歲,早已逃亡十餘年!最高檢或邢泰釗去美國抓看看?唱戲就唱戲,一波波講得好像功績一般?波波相連,有完沒完?最高檢巧偽作秀如斯,可悲又可嘆。

戲如人生,更如真實!引戲曲諷之,整天「正氣」貼在牆上當牌匾,表面之「正氣凜然」有什麼用?宛如電影《九品芝麻官》之刑部尚書大人講得一臉正氣,詎料真實嘴臉係:「當年你爹只不過給我一個爛餅,大不了我還你個爛餅,不過我深明大義,我還你一百倍。」但見刑部尚書更稱:「一場世交,不用急著走呀,吃完了再走吧。」而劇中水師提督常坤笑稱:「來人!餵兩位公子吃餅!」官場實相,當真寫實無比,此中高官嘴臉令人憎惡。

邢泰釗編書成癮成癖,一再剪貼及聚文作秀,筆者已經懶得再說。今年正在納悶:「老邢怎沒編書?」突然看到2024/3/5最高檢新聞稿:「邢總長……編纂『檢察機關辦理軍法案例及法令彙編』、舉辦專業講習,累積經驗、充實專業智能,精進檢察機關妥適偵辦國防案件能力。」筆者直接大笑,果然癖習改不了?

何妨再次直接戳破,例如:一本《202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偵查要領彙編》迄今高掛最高檢網站,實為2010年雄檢之版本,原始內容「舊到不忍卒讀」,讀者有興趣不妨看看當年邢某麾下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如何撰文?或可贊稱雄檢四鼎甲之名。古代進士有魁首狀元,二甲為傳臚,筆者特別推薦觀覽「第一篇莊榮松大文(例如:精進「地雷」佈署)」及「最末篇(結論)洪信旭大文」。迄今筆者沒辦法想像「洪某大文」怎能如此唱戲?略如:「(洪信旭原文)有企圖心、使命感,死案能辦成活案、小案能發展成大案,一粒玫瑰花的種子也能長成滿庭香的玫瑰園。缺乏辦案企圖心,大案會辦成小案,小案會無疾而終,大西瓜也會萎縮成小瓜子。」當年筆者眉批:「有心玫瑰花,死案成活案,滿庭芳香;無心小瓜子?大案萎小案,無疾而終!」

至於邢某近期大談軍法軍紀,改天筆者有閒暇再撰文評論,有興趣請參閱拙文《國軍值勤於寢室睡覺案—雄檢神奇不起訴?》。又檢方歷年所稱精進(策進)等事,例如:國民法官案為院檢辯及社會矚目重點,當台中地檢都可以搞烏龍將國民法官案搞混(詳《國民法官案起訴烏龍 中院檢互控》),還侈談什麼精進?邢某不妨關門找張介欽談談?筆者再問:「五億高中生案經中檢不起訴,案經最高檢「總長出手了」宣稱詳查如同實質再議,請問該案現在發回偵辦進度如何?」

當一併觀察「明揚大火、祥豐營區彈藥庫爆炸」均造成人員受傷等情,比對之餘,令人遺憾,更感檢方雙標?檢方上級之最高檢明示褒揚,細探「類同安全管理之嚴重問題」卻呈現兩套不同標準及法律論證,最高檢一方面「自吹重視軍紀、自詡法律守護者」,實況漠視軍方上層管理疏失,豈非視人命如草芥?而此中實相,在最高檢帶頭作秀,匯集黨錮及善用表功暨解套卸責,或言檢方輕縱宛如最壞的示範,最高檢更是猶如指導者闡明「予以肯定?」

「法者,天下之平準。」邢泰釗作秀成癖,最高檢所示「法律會轉彎?」豈非哀哉?

後記:檢方近期大秀?爭功邀寵,既表忠心,又搏聲量!

筆者檢附一段文稿以供參考(此文為先前撰寫草稿,未刊登)。賴政府即將上台,檢方高層近期人事必將異動。是以,當可預料近期檢方新聞不斷,各地檢察署頻追大案,既表辦案之能,更大秀肌肉,略如光電利益涉案深廣,何人敢動?近日檢方動態,只見謝國樑遭檢方傳喚、楊文科涉案交保、黃偉哲被傳喚當證人?今年三月至五月之間,也不知道還有多少大案浮出猶如秀場?

此間論謀,猶如檢方手上藏腋著一手好牌,時至紛紛擲出,實為爭功邀寵,既表忠心,又搏聲量,可惜雷聲大雨點小,或抓小放大,表象走個過場之餘,上位者必然解套,非我族類者則依法嚴辦?檢方在譁眾取寵作秀之後,當官場人事已定,又有多少禍害宵小,能被檢方核實查緝追訴?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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