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觀點:政府不應是坑殺廠商的詐騙集團

2024-03-1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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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港彰濱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理事長賴博司指出,經濟部為鼓勵廠商到工業區投資設廠,90年起推出「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即006688方案),優惠內容為前六年享有折扣優惠,承租期20年後,廠商可以簽約時地價由租轉為購買。(2)久鼎液化石油公司總經理蔡慶忠當場拿出當初的招商廣告單,寫著「土地出售價格以原承租時間之售價計算,越早租越划算」。(3)當初與工業區簽訂的合約也載明「土地售價按原核准承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基準審定之」。(4)臨海工業區鼎基化工負責人林勳臺證明當初政府是以「廠商可依原租約議定的售價由租轉購給廠商」作為宣傳招徠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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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表示經濟部其實並不只是與廠商簽訂一紙「土地租賃契約書」而已,另外還簽訂了一個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作為承購價金的「承租轉承購契約書」,只是後者並未透過書面來呈現罷了,但它卻仍然是一個合法的契約,否則絕不可能會出現前述102年2月8日的公函。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表示契約成立的要件是在於雙方的合意,未必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此即契約有要式契約及不要式契約之分,沒有簽訂書面文件的契約也是為契約的一種。

另外,政府的「招商廣告單」或是宣傳,也應該是契約之一部分,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再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內容,倘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並進而與企業經營者簽訂契約,則企業經營者之契約責任自及於該廣告內容。若以本案為例,政府對於自己所印發的「土地出售價格以原承租時間之售價計算,越早租越划算」的招商廣告單內容,自然必須承擔其契約責任,絕不能以未簽定書面契約而來規避責任。

政府行政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

眾多廠商(包括林金連園長)都是因為信賴政府的廣告及宣傳才會進入彰濱工業區投資設廠,因此政府的廣告及宣傳也應該是屬於契約的一部,甚且也可以說它是在「土地租賃契約書」之外的另一個「承租轉承購契約書」,具備了法律的效力。而此契約書「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作為承購價金」的內容相當的明確,它絕非是經濟部單方面所稱的「未盡事宜」,經濟部絕不應隨意的進行不當連結。

最後,006688方案是民進黨政府於90年代初所提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平等原則,期待現今執政的民進黨政府能夠確實遵守當初的契約內容,履行「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作為承購價金」之法律責任,否則這個政府就會十足變成是一個坑殺廠商的詐騙集團了。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及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兼任教授、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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