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租轉購契約不應是廠商投資的賭注---搶救林金連園長」一文在《風傳媒》發表之後,引發了相當多的迴響,有人來訊表示關心,也有人提供相關重要的資料,其中最為關鍵的,乃是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於民國102年2月8日的公函(彰濱工字第1026070695號),其主旨為「檢送召開『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租金優惠措施(006688)承租轉承購價格審查機制公開說明會』會議紀錄」,該會議結論清楚明白寫著「本次會議重申101年12月26日經濟部召開之租轉購說明會之精神,保障合約及廠商之權利,仍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作為承購價金。」這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明白表示林金連園長應可以以民國93年承租時之價格來作為承購價金。
經濟部政策前後完全相反、有違平等原則
但是,這樣清楚的文字記載卻不為現在的經濟部自己所接受,在面對林金連園長的個案,此刻的經濟部卻主張要以重新審定的價格來作為承租轉承購的價格,而這與93年承租時的價格,二者相差高達六千萬左右。在「租轉購契約不應是廠商投資的賭注---搶救林金連園長」發表之後,本人也將其寄至經濟部長信箱,希望經濟部能夠重新審視政策並改弦易轍,惟經濟部首長信箱的回函(信件編號 00111300516)卻是仍然不為所動。
在回函中,經濟部主張「經查依林之泉公司與本部雙方土地租賃契約第25條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辦理,該辦法於99年10月21日即已發布廢止,後續申請之案件,應適用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即承購價金如因產業園區附近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重行審定。」即經濟部在未與林金連園長商討之前,就自己單方面的定義「土地租賃契約」第25條(附則)中的「未盡事宜」內容,並不當的將其連結至地價的重新審定,而這是與前述102年2月8日的公函內容完全相反的。
土地租賃契約書之外,另有承租轉承購契約書
讓人無法理解的是,在006688方案中,不同的廠商都是與經濟部簽訂條文內容幾近完全相同的制式土地租賃契約書,但經濟部前後怎麼會有完全相反的政策?這的確是讓人非常的詫異,也無法理解。要問,為什麼那麼重要的「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作為承購價金」沒有直接寫入制式的土地租賃契約書條文之中?而它是否屬契約之一部?這是關鍵之處。
經查經濟部與林之泉飲用水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3月31日所簽訂的書面土地租賃契約書乃是一個制式的契約書,其中的確是沒有承租轉承購的相關條文,但是,為什麼大多數簽訂此制式「土地租賃契約書」的廠商後來卻都能夠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來承購土地呢?而且,只要是閱讀當時許多的媒體報導,其內容都相當一致的指出政府所提出的006688方案是承諾廠商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來承購土地,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