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君觀點:總統應該這樣做

2015-05-2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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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生會性別工作坊舉辦「粉紅快閃圍西門、為愛高歌反恐同」活動。(吳逸驊攝)

台大學生生會性別工作坊舉辦「粉紅快閃圍西門、為愛高歌反恐同」活動。(吳逸驊攝)

施明德總統參選人在臉書上公開發表:「只要我當選總統,同志馬上就可以登記結婚。」這是總統職權的正當行使。因為國家有履行人權的義務,總統必須行使他的權力,讓國家始終走在這個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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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馬英九總統代表我們國家,「簽署」了國際人權兩公約,而且經立法院通過視同國內法,也就是國家的法律。馬英九政府原本應該在兩年內應該修訂與與人權兩公約相違背的國內法律,但是他無能、領導無方,加上官僚體系也怠惰杯隔,根本在空轉。

在法務部內所舉行的人權審議會議中,人權諮詢委員李念祖律師發言非常清楚:「想提醒相關政府機關三點。第一點,憲法第 7 條用語為『無分男女』,即政府不應區分性別為男性或女性,甚至如果因此陷入人只有男性或女性的假設,是不符合憲法第 7 條的。

第二點,現行法律,包括民法在內,並無明文限制跨性別者或同性戀者不能結婚,並無任何法條禁止此種婚姻,任何否定此種婚姻效力的,均為行政命令的見解,而且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行政命令的見解,或是對法律的解釋,但是這個解釋是沒有法律明文依據的,所有主管機關應該注意瞭解此一點。

第三點,牽涉到人權基本概念,如果我們要求一定要動手術才能變更性別,此一要求十分不人道。今天即使所有的人都投票贊成強迫跨性別人動變性手術才能變性,此投票仍然違憲,這不是靠多數贊成可以解決的問題,因為人性的尊嚴是在每一個人的基礎上建立,如果在這類別問題政府機關說一定要採取一致的見解或共識,即顯示對人權議題之不瞭解。司法院大法官第 712 號解釋已闡述家庭是基本人權,如果認為 一男一女的婚姻才叫合法婚姻,才能組成家庭,即不符合基本人權的定義,法律可以說這是一種婚姻,但是須提供此種婚姻外的人相同保障,亦即可有其他選擇,例如伴侶結合家庭的可能,有各種選項,一種選項是重新定義婚姻,一種是維持一男 一女的婚姻關係,但是用其他的方式來替代,讓其他的人同等擁有可以締結及構造家庭的權利,主管機關就此應加以思考並建構配套措施,不管是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及法務部均應做整體思考,政府各部門都應努力聯手達成此一目標。 」

顯然地,關於人權,戒嚴時馬英九是踐踏人權的幫兇(國民黨副秘書長),當了總統只會「簽署」,不會「執行」,也不「履行」。      

在過去兩年當中,我積極的參與了國家法務部以及人權諮詢委員會所召開的兩公約審議的委員會。在這個委員會當中,所有參加的NGO團體以及所有與會的公務人員,都明白的聽到了我們國家人權諮詢小組的委員李念祖以及相關的法律人權專家的發言,也就是說,目前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底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禁止同志結婚。而我國憲法第七條以及我們簽署的國際兩公約成為國內法之後,都明確的限制了國家不可以剝奪人民的基本人權。那麼在國家沒有法律剝奪人民的自由的限制底下,也就是說在現行法律體制底下,中華民國是應該要允許同志可以結婚的,因為找不到任何法源是既有法律禁止同志結婚。
 

所以掌握行政權的人,只要有正當地使用權力、只要用他的思考跟他的良心來正確的依循法律,立即就可以用暫行措施或提醒政府依法、以憲法行政的精神,讓戶政事務所直接允許同志登記結婚。這並不是做不到的,只是看掌握權力的人,有沒有好好的使用權力,而不是一直拿社會共識或者是一堆奇怪的理由,作為迴避不履行人權的藉口。

權力,是用來實踐人權,圖利人民,不是用來做頂新魏家的門神,更不是用來貪污和壯大自己的黨派。

*作者為施明德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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