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案日前最高法院改判無罪。」對於個案應尊重法院判決,但法制未修正前,通案應如何處理?檢察總長邢泰釗惟恐天下不亂,對王光祿個案提出非常上訴,其造成之結果貽害深遠,嚴重破壞法制及影響司法,難道該說邢某貴為總長只懂作秀?欠缺法制概念,更未審酌法治秩序影響及通盤思考?
筆者直接責問蔡清祥及邢泰釗,更一併追問即將上任之新任法務部長,請問:「當原住民購買或持有『土造槍械(具有殺傷力)』,是否檢方一律不起訴?」(該問題之細部區別,請詳後述)以下懇請深思筆者之分析,並敦請細讀本文後,由公眾檢視及客觀評論之。又,未免誤會,筆者定性本文用語「黑槍、私槍」係僅指「改造、土造槍械」,茲不再贅述,懇請鑒察。
制式槍械與土造槍械之別!但殺傷力均嚴重
首先辨明「制式與土造槍械之別」。依據現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槍砲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各類槍械,細部分類則包含獵槍、空氣槍、魚槍等。考2020年《槍砲條例》修法理由:「依司法實務相關見解,《制式槍枝》係指『經政府立案、合法工廠生產之槍枝』;《非制式槍枝》則指『非政府立案合法工廠或私人自行生產之土造槍枝(私製)』,又可分為仿造槍(仿制式槍枝)、改造槍(改造信號槍、改造玩具槍)及各式土造槍枝(如鋼管槍)。」筆者先提醒「私製」及「土造」這兩個詞彙,請沿此脈絡思惟「私槍、黑槍」。
實務上持用《非制式槍械》犯罪比例遠高於《制式槍械》,換句話說,非制式槍械屬於犯罪之主流工具,讀者們多非法律人,但可參考先前之統計數據:「依2015年至2019年上半年之統計數據,持用槍枝犯罪案件共597件,其中持用非制式槍枝者計537件,約占九成;持用制式槍枝者計48件,僅約占一成。另持槍犯案致人於死者共47人,其中持非制式槍枝致人於死者計40人,約占八成五;持制式槍枝致人於死者計7人,約占一成五。」
準此,制式與土造(含改造)槍械之間,毋寧說是「制式槍械」難以取得,不如說是實務常見「槍械刑案之主流工具為《非制式》之改造槍械」;若以比例觀之,當然可見非制式槍械所造成傷亡數據較多。筆者在意及說明者在此:「無論制式或非制式槍械,對人體或生物之殺傷力均類同。」略如《槍砲條例》修法理由中所提:刑事警察局所做槍枝鑑定,就非制式槍枝之「殺傷力」之報告,無論制式與否,其殺傷力相當。
順道提醒,私下買賣或持有《制式槍械(經政府立案、合法工廠生產之槍枝)》均為處罰之範疇,故本文主要討論範疇為《非制式槍械》即俗稱之「改造槍、土槍、黑槍或私槍」,祈請特別注意之。(有興趣請參閱《槍砲條例草案》(行政院版)之修法理由,或2020年《司法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