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是以社會身分為別的戶計,這些戶計的社會身分特殊,蒙元因此另外管理。這類的戶計主要有賤戶(奴婢、娼妓等)、驅戶(有家的驅口,驅口即是奴隸,最初來自於俘虜)、斷案主戶(因案沒官或給予事主的罪人家屬)、投下戶(屬於貴族封邑的百姓)、怯憐戶(屬於君主與后妃的百姓)等。第三種是以族群身分為別的戶計。政府文書中可以看到依照族群身分分設戶計的做法,此時就有南人戶、北人戶、蒙古戶、契丹戶、女真戶等設定。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戶計,即宗教戶計。這類戶計有僧戶(佛教僧侶)、尼戶(比丘尼)、道戶(道士)、女冠戶(女道士)、也里可溫戶(基督教人員)、回回戶(伊斯蘭教信徒,元人稱「木速蠻」,即穆斯林)、答失蠻戶(伊斯蘭教士)、迭里威失戶(伊斯蘭教蘇非派成員)。這類戶計的規範對象是宗教人員,其中有出家眾與教士,也有一般的信徒。
宗教戶計的設定,一是基於方便管理,二來也有優禮宗教之意。由於宗教人士常有獨特的生活方式,不易承擔一般世俗人員的賦役規範,獨立管理會是比較適合的做法。蒙古人一直重視宗教信仰,對於世界各地的宗教也一視同仁,全都用心尊崇,於是在獨立管理後,就能方便政府採取比較優待的賦稅徵收方式禮敬這些宗教人員。同時,蒙元也要求這些宗教人士為國服務,除了主持宗教儀式外,蒙元朝廷基本上希望他們做好一件事,那就是向上天祈禱國運昌隆、君主福壽萬年。
如同族群分類,蒙元未曾針對所有的戶計進行一次全面而系統的說明,前述介紹的戶計分類,其實是不同時間不同規範的彙整成果。族群政策與戶計制度的發展過程,某種程度也反映了蒙元朝廷的治事思維,遇到狀況再設法解決。這種因事設制的做法呈現出一種務實的風格,可是在制度逐漸成形後,各項規範的邏輯關係與整體章法的系統性就會有所不足了。
九儒十丐
諸色戶計中有種專為儒士所設的「儒戶」。儒戶之設,約是源自西元一二三八年的「戊戌選試」。蒙古滅金之初,華北士人顛沛流離,死難者眾,倖存者多淪為驅口。經由耶律楚材的建議,蒙古決定安頓儒士,於是辦理選試,入選者被編入儒戶。在後續制度完善後,儒戶應盡的國家義務也漸清楚。至元十九年(一二八二),中書省下令儒戶每家每代需有一人讀書習儒,習儒子弟可以在家學習,也能就讀官學。儒戶不用負擔差役,可以減免賦稅,相關待遇大致比照宗教戶計。
對待儒戶的措施,透露出蒙元對於儒士的看法。對漢人世界而言,儒士是知識菁英,是文化與傳統的承擔者,但對蒙古世界而言,最初卻難有這些認識。在接觸後,蒙古高層開始察覺到了儒士擁有兩種不錯的實務功能。第一種是治理漢地的才能。成書於至正二十六年(一三六六)的筆記《南村輟耕錄》中,作者陶宗儀曾記,有次耶律楚材聽到一名善於製弓的西夏人獲得重用,便向窩闊台汗提醒,如果製弓需要弓匠,治理天下也要「治天下匠」,窩闊台汗聞言後就開始重用耶律楚材。不清楚陶宗儀如何得知這則故事,但從《元史》也留下了相同記載,或是抄自《南村輟耕錄》,或是來自不同的來源,這則故事元末明初時已被認為是種歷史事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