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三月蔣介石於南京完成並頒發「中華民國陸海空軍軍人讀訓十條」通令全國三軍官兵與軍校學員應每日與「黨員守則十二條」一同背誦,時至今日軍隊實質國家化後「黨員守則十二條」早已不復見,但「軍人讀訓十條」除扁政府時代曾短暫「叫停」不再每日必讀外,現今仍舊持續存在於國軍各式重要儀典場合並在政令文宣當中不時出現。「軍人讀訓」初版內文與現行使用之(2004年10月令頒)版本相去不遠,初版頒布全文如下:
我中華民族,雄踞東亞,建國迄今,已歷五千年。以四萬萬和平優秀之民族,聚居於一千一百餘萬平方公里之土地,復具有攸久光榮之歷史,此其間先聖先賢,慘澹經營,奮鬥創造,固已歷盡險阻艱辛,自今以後,尤賴我忠勇軍人保護維持之,乃克使我國家日益發揚光大。願我全體將士,矢勤矢勇,一心一德,發揚民族固有之德性,砥礪獻身殉國之精神,念念為救國而犧牲,時時作衛國之準備。如何而後可以保我祖先遺留之廣大土地?如何而後可以保我繁衍綿延生生不息後代之子孫?如何而後可以保我國家獨立自主之國權?凡此皆為我全體將士無可旁貸之職責,而一時一刻不可或忘者。蓋我國家民族永續無窮之生命,實惟我全體將士是賴也!列舉十條俾供勗勉:
第一條 實行三民主義,捍衛國家,不容有違背怠忽之行為。
第二條 擁護國民政府,服從長官,不容有虛偽背離之行為。
第三條 敬愛袍澤,保護人民,不容有倨傲粗暴之行為。
第四條 盡忠職守,奉行命令,不容有延誤怯懦之行為。
第五條 嚴守紀律,勇敢果決,不容有廢弛敷衍之行為。
第六條 團結精神,協同一致,不容有散漫推諉之行為。
第七條 負責知恥,崇尚武德,不容有污辱貪鄙之行為。
第八條 刻苦耐勞,節儉樸實,不容有奢侈浮滑之行為。
第九條 注重禮節,整肅儀容,不容有褻蕩浪漫之行為。
第十條 誠心修身,篤守信義,不容有卑劣詐偽之行為。
以上所揭,不過略舉大端,此外國家一切法令規章,以及連坐法等所規定,為我軍人必須遵守者,凡我全體將士,均應視為典範,共同遵守。人人以此自勉,並以勉勵同袍,朝夕警惕,拳拳服膺;俾得發揚奮勵無前之士氣,造成精粹勁練之國軍,共同擔負救國家救民族之重大責任。我全體將士勉乎哉!
回顧1936年前民國相關文書政令即可發現北洋政府早已出現過類似用途之文書,如1912年12月26日公告的大總統誥誡軍人訓條:
中華民國。雖改元於二十世紀。實創始於五千年前。首闢鴻蒙。開化最早。英豪代作。賢聖相承。黎庶衆多。物產饒富。大好河山。實賴數千年間神聖軍人保護維持之功。繼自今。億萬斯年。永永無窮。仍惟軍人是賴。必也能堅信用。增榮譽。具超拔之性質。有純潔之精神。始足拱衞國家。雄飛寰宇。玆特布吿訓條。用示圭臬。吾軍人其共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