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氫能產業現況—百端待舉,卻又臥虎藏龍
氫,作為一種能量的載體,除可儲能、產熱、發電,更由於燃燒的過程僅產生水而未有碳排,因此國際能源總署(IEA)曾指出,氫能是最有機會實現「巴黎協定」之替代能源;去年底落幕的COP 28,多數與會國也達成脫離化石燃料、擴大使用再生能源之共識。時至今日,國際上已有31個國家針對氫能制定氫能戰略藍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國氫氣目前高度仰賴天然氣重組而產生,但由於並非天然氣生產國,導致面臨產氫規模與價格不具競爭力的現況,而此困境亦牽動後端氫氣輸儲基礎設施之不完備。事實上,我國具備氫能發展一定實力,不僅國內業者具有可觀的氫能專利佈局,亦有諸多活躍於國際氫能供應鏈;甚者,中研院和台電於去年11月成功研發「去碳燃氫技術」,能以綠氫製程的1/7能耗產出氫氣,並可望造就綠電複利的效果。
政府力推能源轉型政策關注氫能,或成氫能發展之重要契機
自2022年3月國發會推出《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拋出2050年氫能發電占比9-12%,並制定氫能管理專法之願景起,工研院、經濟部相繼於2022年6月、2023年4月推出《氫應用發展藍圖初步建議》和《氫能關鍵戰略行動計劃(核定本)》;中油亦預計於2024年底前設置並啟用第一間示範加氫站。從上述舉措應能看出我國政府已意識到氫能發展對於能源轉型之重要,以及順應趨勢之決心。
搔不到癢處的既有規範,待氫能專法解決
依照《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氫能法制的藍圖,短期內政府期待透過《能源管理法》及其子法作為專法之前的管理依據,能源管理法雖透過公告將氫能解釋為能源,但就氫能業者的具體規範,目前僅有民間業者極力倡議所催生的《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另就筆者盤點,其他與氫能有關之現行規範主要散見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之中。
在沒有專法之現況下,上述規範雖有觸及氫能管制或促進產業發展之部分面向,但因各自立法目的及關注重點並非專注於氫能產業,導致現行規範看似提供氫能發展某程度的法律依據,實際上卻都愛莫能助。舉例而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提供相當多促進產業發展之措施,但氫能定義侷限於再生能源所產製之「綠氫」,而「褐氫」、「藍氫」等其他製程所生氫氣自始無法適用,因此氫能產業整體受益有限。這種搔不到癢處的困境,訂立氫能專法或為一帖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