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刑是用來復仇的?
該案的一審判決是無期徒刑。本村洋在判決之後召開記者會這樣說:「我對司法很絕望。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這裡,「親手殺了他」是個什麼概念呢?就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復仇主義和報應主義。雖然本村洋也強調「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但是一句我要「親手殺了他」,還是說出了問題的全部。
在西方,舊約聖經中寫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字樣。顯然這是「同害報復」的原則。這個原則後來在世界最古的成文法典漢穆拉比法典中登場。日本至明治初期為止,也都將報復視為是子孫的義務,並得到法律的認可。仇討的使命沒有完成之前,追殺者不能返回社會。但現在日本法律名言禁止報復。這是因為報復能生出新的報復,陷入永無止境的惡性循環。刑罰是公刑罰,私刑作為新的犯罪被視為處罰的對象。也就是說國家剝奪來自於私人的報復情感的許可權。這也反過來要求公刑罰肩負起嚴正的義務。
而恰恰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復仇主義和報應主義,為日本的死刑廢止論者找到了口實。在日本,死刑廢止論主要論點,若從法哲學的角度看,國家是否有權剝奪犯罪人的生命?若從刑事政策上看,死刑是否一定具有一般預防的功能?若從憲法學上看,死刑是不是憲法第36條中所指的「殘酷刑」?若從政治學正義論來看,如果說存有誤判是不可避免的話,那麼,宣告永無可能挽回生命的死刑是否與正義論相悖?光市母女殺人事件一審之所以判無期,照法官的說法就是犯人還未成人,況且從長遠看有無限更生的可能。
那麼,這裡就提出一個問題:死刑是為了什麼?為了正義嗎?但德國學者布魯若•賴德爾在《死刑的文化史》中直言,死刑與正義無關。他說,從死刑的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來看,直至今日,死刑的最深刻的本質就是「活人祭祀」這一點沒有改變——無論怎樣試圖將其納入理性體系,都是徒勞無益的。而「活人祭祀」的真正價值在於它的社會心理作用。所以執行死刑也是一種以血復仇。這裡有趣的是,自從1764年貝卡利亞鳴響廢除死刑的第一炮以來,當人們還在為限制和廢除死刑作無休止爭論的時候,賴德爾則從文化史的角度詮釋了死刑無關正義。
但問題的更深層在於,死刑雖然與正義無關,但在死刑中是否又確實包含了正義論的特殊性?人們常說,生命原本就需要用生命來償還,這是天經地義的,唯有如此才能使人認清生命的意義。這確實是理解上的難點。通常的正義與善總是指向於好的事情、好的行為、好的結果與好的狀態。但死刑如何?能生出這些嗎?顯然不能。死刑能生出的只是又多了一個人的死。這不就是「害惡」的發生嗎?這不就是「加害」的發生嗎?那麼還正義不?還善不?如果還是正義的還是善的話,那麼顯然被告人的生命已經不能復蘇。這怎麼說是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