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統雄觀點:警員打倒違規人●把對的事情做錯

2024-04-2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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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常有過當爭議。圖為軍警聯合操演臨檢。(資料照,柯承惠攝)

警察執法常有過當爭議。圖為軍警聯合操演臨檢。(資料照,柯承惠攝)

本周網路上舊片重po,1名警員將沒有肢體抗爭的女性打倒在地,且使用勒頸法,足以致人於死,十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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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影片引起不同回應,比較3年前當時的留言,在非隨機/非等機率的條件下,亦即不推論為全體人民,但就所見資訊,回應者對「保障人權的意識」略有提升。

我國自去年起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并非只是審判程序的改變,更是司法思想由「不變的剛性規定」,向「可成長的公民共識」發展的趨勢。

本影片的生活性小案,可能曾經發生在包括本文作者在內的小市民身上。提供我們對「社會變遷、教育變革和社會需求變化」的觀察,也希望這樣的關注可提升更具憲政實踐的法律環境。

本文作者一貫支持軍警,但不包括軍警之不當行為。

不僅警民衝突,而是任何衝突在沒有法源、沒有危己、危害他人的條件下,率先實施暴力者,應屬不當。

過肩摔●扼頸●再加噴辣椒水

這個影片反映的事實如下。

影片顯示,警員主動將沒有肢體抗爭的女性過肩摔在地,且使用扼頸法,足以致人於死,十分危險!

此行為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也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5 號解釋:「對人…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又違背高檢署發布的《員警臨檢、盤查應遵守的規定》,尤其是:「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警員應「依法行政」●警員本身并非法律

影片顯示,警員先與該女產生口角,該女疑在口角時有罵人。

依當前科技,警員憑秘錄器、本影片、及其他監視器資料,足以辨識該女身分,並傳喚到案。

若口角原因是該女違規,則依法處罰。

警員可告訴該女「公然侮辱」,如果證據充分,也應依法處罰。

唯警員將該女以危險手段打倒在地、失去抗爭能力後,還上前噴辣椒水,似為蓄意傷害行為。高檢署有特別提醒:「員警…明知其行為不符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會議535號解釋,仍恣意為之,阻擋民眾離去,為違法攔檢,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且依刑法第134條公務法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罪,應加重其刑。」故該警員可能違犯多項罪刑。

影片中警員高喊「依法行政」,其行為卻顯示,誤認自己穿上制服、自己就是法律。將原來可以「依法行政」對該女處罰的事件,變成逾越身分傷害他人的事件。

本來是單方違規●變成雙方違法

我根據影片中資訊,進一步查證,發現口角源於2021年的違規臨停,該女因為車子被警員指揮拖吊車拖走,而和警員吵架,罵了三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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