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2月6日有則新聞引起筆者注意。2021年9月一名外送員林男騎車在「板橋中山路及漢生東路口」遇到紅燈,因節省時間牽機車穿越馬路遭員警「攔檢」被開罰單,當時外送員林男怒罵「你們警察都一樣啦、只會欺負小老百姓而已,沒有用的爛警察」,警方另依妨害公務及公然污辱罪移送法辦,由法院判處拘役3天得易科罰金(新北地院110年度簡字第4295號刑事簡易判決)。該案刑責部分,筆者提醒讀者們在警方執行公務時,言行要舉止真的要千萬小心。
騎機車依照道路或燈號行進,當遇到需「迴轉及待轉」時,為何要下車「牽車過馬路?」照理應該是為了節省時間,因此取巧「採用牽車的方式過馬路。」細部客觀上則可再區別是否機車熄火情況;同樣地,筆者目前住高雄市,實務上有個頗有名的俗稱叫「高雄式左轉」,動線上大概也是類似此狀況。又,前述林男在該處路口牽機車過馬路,真的只是個案?請看看筆者的整理,當外送員辛苦勞碌的工作以求溫飽,如果卻常常接到罰單,例如:1張闖紅燈罰單台幣1800元,警察大人,那可能是他(她)跑了一天的所得。由此,或許可以深深感受到外送員內心的辛酸。
熄火、牽車:在實務上是否算駕駛行為?
首先來思考一個問題:「以人力推動機車行進」,到底算「行人(走路)」或「駕駛行為?」實務上對該類型之「牽引行為(牽機車)」多半視同駕駛,除非行為人能證明「機車故障」。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認為若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及交通號誌紅燈,至少有3種牽引機車行駛態樣會被視同機車駕駛人。整體來說,較常見之見解或為「牽引機車行為算駕駛行為(筆者不太認同,認為應細部判斷或再修法)。」
另外,針對機車有無熄火,是否會有影響?有興趣請參考以下這則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631號判決。而該判決採用警方見解並認為個案中行為人牽車時,因尾燈時不時亮起(手握煞車)應該未熄火。但是否如此?以筆者自己機車(三X牌GT)為例,在關閉熄火時只要鑰匙扭向啟動,縱然引擎未再度點火,大燈及尾燈仍可以亮著,因此僅從影像或警方密錄畫面中檢視燈號狀況,未必能客觀判斷該車輛是否已熄火。但無論熄火與否,縱然機車已經熄火,就前述之「牽引機車過馬路的行為」,實務上常態都是依法開罰的。
如何評價國人「富有創意」之駕駛方式?
交通違規事實百百款,但真的都算違規嗎?每次收到掛號寄來的紅單,筆者內心都想哭,然後乖乖去繳費。關於「牽車過馬路、人行道騎車,或高雄式左轉」等等,在實務上或許有爭議,但筆者引用2個交通裁判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