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興只有一天」,是大選結束勝選方經常掛在嘴邊的自謙詞;「開心只有一分鐘」,却是立法院通過「停止調漲電價」決議後的現實寫照;因為就在立法院通過決議後不久,經濟部旋即發布聲明,對國會議決表示尊重之外,仍將依照《電業法》規範,「依法守法執行業務」,換言之,四月一日起調漲的電價,仍然繼續漲下去。
這不啻是民意的挫敗,更是民主的尷尬,民意制衡行政權竟有時而窮,甚至徒勞無功。凍漲電價案起不了作用,徹底甚至嚴酷地反應台灣民主三十多年,行政權獨大的傾向。
經濟部的聲明並非無所本。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換言之,立法院可以否定並請行政院變更其重要政策,行政院若認為窒礙難行,必須經總統核可再移請立法院覆議,絕非一紙聲明就能「繼續執行」。
遺憾的是,經過修憲,這個制衡「重要政策」的憲法依據被修掉了,凍結憲法五十七條─當然包括第二款,而增修條文保留了法律案、預算案、保約案的移請覆議權,獨獨沒收了「重要政策」,但這不表示立法院對重大政策失去議決之權,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調漲電價當然可以屬於「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照民主常規,國會反應民意通過決議,行政院理當遵從,如果認為窒礙難行,不移請覆議的另一個方法就是聲請大法官解釋。
同樣的,新國會通過的重大政策變更,行政院若執意不檢討並調整,立法院能做的一是聲請大法官解釋,看看行政院到底有沒有權力無視民意機關的議決,二是直接修改電業法,從了現行電價審議機制外,加上一條:需經國會同意。但加一條未必沒有後遺症,就像油價依國際價格浮動調整機制已成,隨時一毛漲兩毛降,若一毛兩毛都要立法院同意,立委大概也煩勝煩;但電價和油價不盡相同,油價屬使用者付費,電價則是全民受累。
這次在野政黨會聯手提出凍漲案,亦非無理可據;首先,看守內閣在政府過渡期通過電價調漲的重大政策,本身就不合理;其次,能源政策爭議八年,並未得到妥善解決,行政院、經濟部和台電並未提出足可穩定供電的能源配比;第三,高價採購綠電的政策,台電亦未提出完整的檢討報告;第四,政府念茲在茲的是台電的虧損,而非全民負擔,補貼台電、增資台電、調漲電價,形同事無大小,都是全民扛起台電能源配比的黑洞,電價調漲不能讓台電盈餘,而是「不調漲虧更大」,甚至不能保證未來供電穩定,這樣的政策難道不該檢討嗎?
偏偏過渡政府該看守的,硬著頭皮往前衝;該負責的,檢討不到位,溝通既不用心更不肯費力,新國會成軍,能源政策就是重中之重,看守內閣並未提出足可說服新民意的專案報告,除了漲價別無他法;立法院通過凍漲案,陳內閣依然故我,全然不理之,但陳內閣不理,只是把爛攤子「移交」給卓內閣,爭議不會因此消解。
經濟部堅持電價調整是「依法行政」,這個「法」是基於民意(立法院)的授權,所謂「行政權」還是得接受民意(國會)節制,非要「依法而行」,釜底抽薪,就是逼得在野政黨繼續大打動員表決戰,只是下一回的戰場就不只是「重大政策議決」,而是電業法修法─收回調漲電價之授權,如果這是民進黨─蔡政府或賴政府想要的,那麼法律戰勢在必行,民進黨就等著表決一輸再輸,而新政府還沒上路,就等著焦頭爛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