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用「壓倒駱駝最後一根稻草」來形容工作過量或是指「事情發展已經到了極限,再增加任何一點因素就會使之崩潰。」但通常人們就不再談當駱駝已經倒下時,該怎麼辦?
問題就是,現在司法駱駝已經倒下了。
自從本月基層司法人員過勞的壓力鍋引爆以來,兩大主管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卻還是只給出不痛不癢的官樣文章。如法務部說「放寬檢察官辦案管考」,問題是,分案量還是如同吳宗憲立委形容「漲幅跟房價差不多」,管考放得再寬又有什麼用?
社會上工作千萬種,無法一概類比。我們把工作依其特徵區分成「打卡制」與「責任制」兩大類。打卡制的工作(如櫃台型、輪值型工作),上下班時間固定,薪酬就算未必高,但只要離開工作場所即無從再行施作,也無施作工作的必要。反之,責任制的工作(如專業人士、或科技業隨訂單多寡而相應調整工作量),工作量按需求而定之外,只要正當合法的公司,第一,會照著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班時數的薪水會3分之1、3分之2加成,假日臨時增加勤務加倍給薪;第二,所增加的工作量,事後會表現在薪資報酬,年終獎金或是業績分紅會有相應正比的對待,簡單說,多做的會有多賺。
而基層司法人員(尤其書記官)流動率高,問題就是出在惡劣的工作環境以及待遇水準留不住(通過國家考試的)人才。
首先,基層司法人員的工作時間,外觀看來,是有固定上班時間的打卡制,但是工作內容卻又是分案多少就要處理完多少的責任制。然而,待遇方面,卻又回到打卡制的薪酬。月薪固定不說,年終獎金固定,做再多都不會有多一點報酬,而且連退休待遇都越來越不好(這點實在要感謝民進黨政府)。
其次,每月領到的加班費,甭想按勞基法加成。因為公務員不是勞工(你相信嗎?);依年資差別,每月只有約8到15小時的加班時數可以報領加班費。超過的加班時數呢?部分有點良心的司法機關首長,准許依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放寬」加班時數至60小時。但加班費仍有報領上限,原因是機關分配到的預算就只有這麼一點。超過請領費用的加班時數至多換成補休。如果繼續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以上呢?純粹公益勞動。如果還是做不完呢?放心,不會有做完的一天。
補休?放心,補休不抵分案,該分給你的案件,一件不會少。如果有哪位法官膽敢把加班時數換成兩天補休,後天上班時會收到三天份的案件量。相對來說,急診醫師今天請假不上班,明天不會自動增加一倍的病患。
這種「工作量大到稀釋平均時薪」的狀況,過去因為司法官待遇較高,「高層人士」會說,你們領得多就作得多,「共體時艱」一下。那書記官呢?領的薪水只有法官、檢察官的一半不到,但是法官、檢察官收到多少的案件量,配屬的書記官也要同等處理多少的案件量。難怪書記官們自嘲是免洗筷的命,用完即丟。其次,當案件量大到超過一個正常司法官能處理的臨界點之後,辦案內容的平均品質一定會下降,自然會招致更多的民怨,而且案件內容沒有處理完備,民眾不服提出再議、上訴、再審、再次提告後,繼續重複不斷的使用司法資源,豈不讓我國的司法離定紛止爭的本質更加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