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5/1)媒體新聞,蔡清祥對此受訪,其回覆略以:「非常歡迎通緝犯願意返台歸案。」併提到:「若有人身安全問題,我們(法務部等)會做適當的保護。」據此,可見蔡清祥回答四平八穩,該案當依法妥善處理。對於檢方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處理,筆者以下分析或可參考之。雖說蔡清祥即將下台,乃至可能不日高升司法院副院長,但法務部及最高檢總不能只是一昧作秀吧?
黃立雄之欠稅處理: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
媒體《鏡週刊》(2024/5/2)載:「貴婦奈奈名醫公公『已上銬搭機』,將由調查局押解抵台」。黃氏夫婦預計將於2024年5月3日上午抵台,並由調查局解送檢方偵辦。吾人自應尊重檢方之偵查,筆者且問:「黃氏夫婦是否交保?還是聲請羈押?」但看貴婦奈奈、黃博健、黃立雄、黃林麗真於六年前潛逃出境以躲避偵查,彼等逃亡經通緝長達五年以上,如今是否應聲請羈押?《刑訴》第100條定有「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均得由法院裁定羈押,問題是:「承辦之檢方是否聲請羈押?抑或僅裁處交保?」誠然,法官為羈押程序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並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註:本文於5/2午後二時截稿,之後請讀者觀察處理情況)
貴婦奈奈及黃家,除了涉犯詐欺等罪嫌,筆者引用一則(5/1)中時報導,其中載明:黃立雄為欠稅大戶,歷年總計欠款高達(台幣)7130萬9322元,其中2018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高達3408萬元併罰鍰3131萬元。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因黃立雄欠稅逾7000萬,先前清查發現黃立雄在台資產所剩無幾。
準此,黃立雄返國後除須面對檢方偵查之外,執行署更應採取必要之追稅手段,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規定可知,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得命黃立雄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更可依法提出聲請由法院裁定「拘提、管收」。至於黃妻部分,筆者尊重執行署之認定。就此觀察,黃立雄夫婦回台投案後,首要面對檢方偵查訊問,進而由檢方決定交保或聲請羈押,在此情況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應對黃立雄依法追稅、科處罰鍰及聲請拘提、管收。而以上程序,假設貴婦奈奈或黃博健返台,就具體客觀事實同樣得適用之。
貴婦奈奈、黃博健涉嫌詐欺?以實務一則刑案裁定觀察
按貴婦奈奈等人是否涉嫌《詐欺等罪》,均應尊重檢方之偵查,而彼等所涉欠稅,則應由行政執行署依法查明論處,至於「欠款、借款」等則屬於民事紛爭。以上三者均屬於不同之層面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