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國情報告即問即答的幾個爭議

2024-05-1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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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將邀請準總統賴清德就職後進行國情報告,形式尚待朝野協商。(總統府提供)

立法院將邀請準總統賴清德就職後進行國情報告,形式尚待朝野協商。(總統府提供)

520新任總統賴清德就職在即,而立法院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均提案邀請總統當選人賴清德就職後,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且就國情報告方式,有認應採「即問即答」方式,對此,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雖就邀請總統國情報告還算無太大意見,惟就詢答方式而言,認為即問即答是逾越憲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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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前述,有論者認我國立法院在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方式,本來就可以協商形成共識即可,但就我國憲政體制所參考設計的國家—法國而言,其國情報告方式並沒有即問即答,另就總統制國家美國而言,其國情咨文亦非採即問即答方式。而且若採即問即答方式,算不算另類的「質詢」總統?

比較法上國情報告制度

對於我國憲政制度究採何種制度,學理上爭論不一,惟通說採雙首長制應無疑問,且多數學者認為我國在1997年修憲後的憲政制度為參考法國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而既然就歷史解釋而言係參考法國所設計的憲政制度,那法國的國情報告制度為何?

按法國憲法第18條規定:「總統得向國會兩院提送咨文,由其選派之代表宣讀以與國會溝通,國會不得對之舉行辯論(第1項)。總統得在特別為此目的召開之國會兩院聯席大會上發表演說。國會兩院聯席大會得在總統不在場時對其演說內容舉行辯論,但不得進行投票表決(第2項)。在國會休會期間,可為此目的舉行特別會議(第3項)。」,由前述,故可知法國的總統得到國會兩院聯席大會發表演說,但不需要接受質詢,而且在演說結束後,國會並沒有權力要求總統再作任何補充說明;雖然國會議員得在總統離開後對演說內容進行辯論,但不得進行任何投票表決。

筆者也必須承認的是,對我國憲政制度有採實質總統制論者,那實行總統制的美國國情報告制度為何?其實定法規依據在美國憲法第2條第3款規定:「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故美國憲法有總統時常向國會報告國情的義務,而其後逐步演變成總統每年發表國情咨文的慣例。但就其詢答方式而言,總統在發表國情咨文的時候,各黨派國會議員並不會干擾報告的進行。且總統在報告完就會離開,國會議員不會對總統進行提問甚至質詢,對其國情咨文亦不會進行討論或表決。

回到我國法

我國關於國情報告的法規依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故就法規面而言其實並無明確規定總統有義務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而且就詢答方式而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也只規定立法委員在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雖然發言時間、順序等事情得由黨團協商規定,但依同條第二項,委員就前項發言須經總統同意,總統才得再做補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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