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的立法院,無論內外,都隨著審議程序持續進行,掀起一波波社會的漣漪;這顆激起千層浪的石頭,正是「國會改革」。所謂的國會改革,並不是單一的議案,而是透過五項重要的法案來達成國會新面貌的目標,內容分別涉及:完善化總統國情報告、完善化人事同意權、完善化院長選舉制度、制度化調查權、正常化質詢生態等五項法案。
五項改革:三個完善,一個制度,一個正常,並非「毀憲亂政」,反而實是完善國家憲政運作的奠基石。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立法院有聽取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權利(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至於如何進行、形式如何云云細節,則本就是立法者的自由;當縱有權利,卻無法也未知如何伸張權利,難道合理嗎?
而人事同意權、院長選舉制度的改革,則本就是用以完善國會的韌性和功能。若今天立法委員們,乃至於社會大眾都不知道這些被提名的對象有何種背景時,要如何確定能真正為公眾屢行監督之責?要求這些即將成為帶領國家行政機器運作的重要首長,提供清楚自己過去的資料,更進一步要求立法委員以更嚴謹的方式審查,難道不正確嗎?還是我們希望看到,國會終日只能選出一些酬庸來讓國家日益糜爛?
至於國會調查權,早已透過釋字第325、585、729等三號解釋予以承認和擴張,國會所享調查權之憲法基礎,其來有自,更不限於文件調閱,只是過去從未實際制度化。這次的國會改革便是要讓此權得以實踐,也唯有透過國會調查權,作為人民代議士的立法委員們才能找出體系性的問題,並著手解決。
最後,「質詢生態正常化」指的便是增訂「藐視國會罪」,且先不論藐視國會的相關罰則在各國的法律體系中有多麼普遍常見;本法從構成要件到罪責,還有對於當事人權益的保障,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胡亂認定的情況;會以該理由來反駁的,只有兩種可能——第一是想藉此恐嚇公眾,用片面、誤導性的說詞誘使人們誤解,第二就是存有不法之心,害怕該法的存在會讓自己的所為曝光,阻斷自己藏入陰影中的退路。而無論是何者,對於憲政秩序和人們來說,都是難以忍受之惡,更是法治亂源,居心叵測。
過去的國會,就好像一潭汙泥濁水,數不盡的塵泥壟罩著立法院。這次的國會改革五法,就是要當那顆激出漣漪、盪起浪滔的改革之石,不僅是要激起公共意見的討論,讓社會知道現存體制下的缺陷,更要令陽光得以照入湖底,讓死水一般的國會再次活絡起來,而再也不必惶惶終日,終能撥雲見日。
*作者為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