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擬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縮領有中國居住證者台人之公民權,引發了種種攻訐質疑。在深入討論該議題前,所有人都應先聽聽下面這個故事。
一九三九年秋天,生意遍及歐洲與中南美的德國商人諾特邦(Friedrich Nottebohm),為避免受二戰戰火牽連,決定移民投靠已移居列支敦士登公國(Liechtenstein)的兄弟。
史上首次由國際社會定義國籍
依據列支敦士登《國籍法》,申請歸化之人,必須在該國特定行政區取得「公民權」,居住三年以上,提出喪失原國籍的證明,才能取得國籍。不過,如果申請人有錢,願意保證納稅並繳交鉅額費用,也可以用特許的方式快速入籍。
眼看緩不濟急,諾特邦先繳了四萬法郎手續費給列國政府,又提存三萬法郎的擔保金,在短短一個月內就取得了公民權。接下來的五天內,他完成效忠宣誓,拿到列國的國籍證書與護照,開始以列國公民身分往返歐美兩洲。
四三年,當諾特邦再次拿列國護照入境瓜地馬拉時,被已向德國宣戰的瓜國逮捕,並引渡至美國以間諜罪受審。直到四六年才釋放。所有他在瓜國境內的財產,都被視為敵產沒收。
五一年列國代表諾特邦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瓜國返還財產與賠償損害。瓜國則抗辯列國無權代表諾特邦,因為他的列國國籍取得不合法,仍還是德國人。國際法院最後接受了瓜國的主張,駁回該訴訟。
諾特邦案是史上第一次由國際社會共同定義什麼叫做國籍、什麼是公民權。依該案判決,國籍「是建立在國民與國家間的『附從關係』(attachment)這個社會事實基礎上的法律制度」。
效忠義務是認定國籍的最低指標
「附從關係」的內容,包括彼此間的既存利益、情感與權利義務。「附從關係」是否存在,通常由慣居地、租稅繳納、家庭關係、公眾生活的參與、對特定國族價值如倫理關係的嚮往與遵從等來判斷。其內容雖可能因宗教、文化甚至意識形態而有差異,但仍可客觀判斷附從是否緊密。例如像諾特邦這種買來的國籍,就不被認可為附從。而各國也是藉由附從與否,來區隔彼此間權力的行使。
效忠義務是認定附從與否的最低指標。什麼是效忠義務?在規範意義上,它是「一國國民與主權間,臣屬義務與保護權源之描述」。在君權神授時期,這種關係由自然法創設,效忠君主如上帝;在公民民主國家,人民透過租稅、服公役、從軍等行為,建構國家機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也使效忠義務與國家保護間形成了一種循環的關連:「保護創設從屬,從屬獲致保護。」(protectio trahit subjectionem, et subjection protectionem.)。簡單地說,人民必須透過效忠,來換取國家的保護。
公民權則是量度人民效忠程度的溫度計。學者亞諾斯基(Thomas Janoski)曾綜整各國實踐與學說,將取得公民權的條件分為四類:
第一是守法、納稅、維繫治安等法律義務;第二是參與選舉、應召入伍或服公役等政治義務;第三是維護環境衛生、和樂家庭、尊重文化多元、受教育、就業與投身公益等社會義務;第四類則是從事經濟與投資本國產業活動等參加義務。
這些教條說明了國家要求公民支持其日常運作,以證明有與國家共存的意願,還須時時加以考覈。中華民國《國籍法》限制歸化滿十年前,不得任重要公、軍職,不就是一個明證?
另外,各國對於具有敵國國籍、血統或認同、支持敵國活動之公民或公民候選人,也都會毫不猶疑地逮捕拘禁,或剝奪其公民權並加以驅逐。這是一國行使自衛權的當然表現。況此時通敵者已不復效忠,國家沒有保障或承認其權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