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誠如民眾黨嚴詞反擊,這純屬「造謠」,因為修法案明定人事同意權「一個月審查期」,把「一個月」誤讀為「無限期」,虧得政院官員還自稱連夜比對法條,難不成是半夜讀法條讀到出現閱讀障礙?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包括司法、考試、監察三院及NCC等獨立機關,一個月審查合情入理,何況一個月審查並非不斷電審查,還是要排定公聽會、委員會再經院會投票,一周排定一次會,差不多也就是一個月之內完成,有何窒礙之處?
法庭不容偽證,國會豈容造假?
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藐視國會罪在民主國家並不罕見,民進黨認知作戰戰自己,無限擴大可能被視為藐視國會的情狀,官員與立委鬥嘴鼓,是否構成「藐視國會」,絕對不是民進黨設想的輕易入罪,隨便舉例,勞動部長何佩珊在行政院副秘書長任內曾與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口角,林淑芬大駡,「你這是藐視立法院耶!」即使藐視國會罪入法,不要說林淑芬不會因此要求立法院移送何佩珊,如前所述在野立委要同仇敵愾對特定官員認定為藐視國會,難度遠比民進黨想像得更高,會不會出現立委無理的情境?有可能,但要實際發生後才能論斷是非,而非事件未發生就認定不可行。而現行法本來規定除非機密,立委質詢官員不得拒絕答覆。
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如前所述,官員是否虛偽陳述,得佐以事實,絕非「懷疑」即可入罪,且並非立委課官員以刑責,而是得移送司法機關裁判;附帶一提,司法上也有「偽證罪」,法庭上不能做偽證,為何國會容許官員造假?行政院認為這一條窒礙難行,難道官員造謠成習難改?還是行政院認為官員在國會張口胡說,也理所應當?
國會改革走了三十年,才走到這一步,法案是否具體可行,需要實踐和經驗累積,行政院覆議讓這一步還沒真邁開就遇到阻礙,遺憾的是,設路障的竟是民進黨,而國會改革幾乎每一條都曾經是民進黨的主張,權力果然是個巨大的怪獸,在這個怪獸面前,政客的「初心」一口就被吞了,民進黨如此,賴清德總統也不可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