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力推的「打詐四法」近期陸續在立法院各委員會展開審查,但針對科技偵查應採訂定特別法或在《刑事訴訟法》增訂專章,朝野立委、法務部與司法院各有想定。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2)日初審完竣朝野3黨擬具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關科技偵查的相關條文全數保留,預定將在2周後召集朝野協商,而後再與「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併案協商抉擇立法體例。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5日審查行政院所擬具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朝野立委多主張應回歸《刑事訴訟法》訂定專章;為此,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日照先前既定議程,審查民眾黨團、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及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詢答、逐條審查後,本周輪值主席的吳宗憲於下午14時43分宣告,除了為符合憲法法庭憲判意旨,完善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訴訟權的第70條之1條照案通過,其餘條文均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特別的是,上周經委員會初審完竣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雖同樣須在院會處理前交付黨團協商,但全數條文照案通過,今日初審完竣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則幾乎全數保留。對此,吳宗憲會後向媒體說明,由於朝野立委對行政院的專法並無對案,因此5日以照案通過的方式處理,而委員會要趕在今天迅速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初審的原因,就是希望未來在協商科偵專法時能一併討論,由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協商抉擇立法體例。
吳宗憲憂「特別法肥大症」 吳思瑤指專法較能速修
吳宗憲指出,有關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3黨立委的提案都大同小異,均主張回歸《刑事訴訟法》規範,後續協商預計就是在立法體例上的選擇,而科技偵查本就近似實體的搜索、扣押概念,相關規範都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裡,德國的科技偵查立法也是如此。因此朝野多數立委皆認同照我國現有體例,實在不該再另立專法處理,尤其台灣已有「特別法肥大症」的現象,遇到事情就立專法處理,但實在不宜,且科技偵查不限於打詐,不該被侷限在打詐四法中。
逐條審查時,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強調,自己不反對在委員會層級就確立將科技偵查規範在《刑事訴訟法》中,但上周審查「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時,朝野就已達成共識,未來會到黨團協商決斷立法體例後,再對條文進行更細緻的討論,否則若連最上位的立法體例問題都要保留,委員會再通過任何條文,都代表委員會已作出抉擇,要放在《刑事訴訟法》規範內,但若各黨都同意要將立法途徑留待未來黨團協商處理,現就沒有道理要在委員會層級通過任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