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機關理想得否在我國實現?可從相關NCC組織法的修正看出端倪
2006年NCC成立的崇高宗旨,盡在其基本法及組織法中明列,如何實現亦置於相關作用法中,從此這個機關就是一個擁有委員會議大腦決策及透過組織執行各項政策,人民申請及陳情等等業務。這個機關被植入獨立性、依法行政、合議決策、去政治化運作等等基因。但因NCC職掌監理通訊傳播相關產業,攸關一國訊息產業之發展,與人民現代化生活息息交融,密不可分。而數位匯流資通傳系統亦為維持現代化生活重要的維生系統之一,更關乎於該系統上之訊息之製作、接取與流通之自由,相關影視文創因此得以蓬勃發展。因此,NCC的存在除有利一國民主深化與鞏固,亦為一國軟實力營造一個有利的發展環境。但也因它的監理事業的重要性及敏感性,總是承受諸多關注與期待,亦為政治現實下執政者難割難捨,既愛又恨的禁臠,這些政治愛恨盤算,可從相關NCC組織法的修正看出端倪。
細數NCC組織法修正
2000~2008年,陳水扁擔任總統但朝小野大,其間,2005年11月NCC組織法在朝野高度共識下通過,但第一屆繁複的委員成立程序及高達13位的委員人數,且主委及副主委由委員互選產出,搭配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配予NCC穩定的基金來源,雖確實彰顯獨立機關的特質,但在效率折衝及朝野對抗中,高度理想化仍不得不向政治現實靠攏,最終朝野於613號解釋文和解。並於2008年1月通過回應該釋憲文精神的第一次NCC組織法修正,將NCC委員人數由13人調降為7人,並回歸行政院的人事提名權,但仍保留主委及副主委由委員互選,主計、人事及政風外之一級主管由委員會審議,相當程度保留票票等值及回歸合議制的獨立性色彩。
2008~2016年,馬英九擔任總統,2011年12月進行第二次相對大幅度的組織法修正,明確增加NCC主委的隱定性及權力,主委、副主委及其它委員皆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審查通過,且增加NCC的權限,並將主計、人事及政風外之一級主管人事任命權劃歸主委,另獨立機關委員任期保障亦因增修組織法第六條行政院得發動對不適任委員免職,主委及副主委皆不在時由行政院長指定委員暫代,至此NCC已由合議制朝向半首長制發展。另特別一提,不只組織法修正,2011年廣電三法進行相當幅度的修正,其中增加製播新聞及政論節目應做好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這雖是回應多年來民眾客訴總以新聞節目不公不實總是客訴一、二名,但不公不實變為具有罰責的監理事項,確實為挑戰言論自由的深水區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