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救國團被迫害的事實與真相

2024-06-2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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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黨產會違反了這些核心價值,實際上去鬥爭清算救國團(見圖),毫無「轉型正義」的正當性可言。(資料照,柯承惠攝)

作者指出,黨產會違反了這些核心價值,實際上去鬥爭清算救國團(見圖),毫無「轉型正義」的正當性可言。(資料照,柯承惠攝)

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出《黨產條例》修正草案,被認為是替有著「16億資產」的救國團解套,14日已在立法院順利一讀,引發民進黨團怒火,指稱國民黨是「最大強盜黨、國產變黨產,救國團實質被國民黨所控制。」到底救國團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團體,或是被惡意清算鬥爭的被害者,如果是後者,我們要如何還給救國團一個公道與道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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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游顥質疑:「行政機關是不是有不當的擴權之後,還對於許多的團體無限上綱的來做一個清算,全力地清算國民黨,還去把公益團體救國團也列入在這個清算名單之列。」所謂「不當」黨產,即便有不當,也未必屬於不法,有關民間團體之財產權的各種法律仍然繼續適用,民法948條主張「善意受讓保護原則」以對抗行政權之不當介入。

法學教授葉慶元認為《黨產條例》草案先以「不確定之標準」認定「不當黨產」,再將不確定是否為不當黨產之部分「一律推定為不當黨產」。草案將「政黨」定義為1987年7月15日(解嚴)前成立,此一定義將民進黨、時代力量等國內目前其他主要政黨均予排除,顯然僅針對國民黨而適用,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也違反大法官第585號及第633號解釋所揭櫫之「個案立法禁止原則」。

《黨產條例》第四條規定:「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是救國團原隸屬於國家與政府之組織,本應不在此限。

行政院於1952年籌組成立救國團,原隸屬於國防部,後於1969年解除與國防部之隸屬,成為社會運動機構,由教育部輔導轉型為民間團體。1989年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布後,登記為我國第一個社團法人。

1952年的青年節,蔣介石以總統身分號召成立救國團。救國團成立時是由行政院於1952年5月頒發訓令核定,隸屬於國防部。第一任救國團主任蔣經國隨即於當年7月呈蔣總統:「茲謹依照行政院頒發的救國團籌組原則」。所以創立的時候,救國團的組織與運作是依照行政院的指示來成立。從此,救國團所有團章、組織簡則及組織章程,均由行政院於同年9月以行政命令發布。上述史實足以證明政府是將救國團界定為政府機關,與國民黨無關。

家父謝克勤是成都軍校第二十一期第一名畢業,在其兵籍表上清楚記載,於1959-1962年在「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任職少校,單位主官姓名為蔣經國, 發布任職文號是以國防部令所派任。所以足以證明當時的救國團是隸屬於國防部無誤,歷史文件的兵籍表可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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