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兩高三部」6月21日與國台辦聯合舉辦專題發布會,推出《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在兩岸都引起熱議。賴清德總統24日回應,指「不管是台灣派、中華民國派、中華民國台灣派,在中國眼中都是台獨」,「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只會越來越疏遠」。
關於這份《意見》的解讀和看法,各方不一。台灣最常見的說法,集中於認為《意見》層級低,還不到「人大立法」的規格,「距離實際立法、起訴、定罪、執行尚有一大段距離,目前威嚇有餘,制裁不足」;另外的看法則是認為,中國大陸對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無法對台施以「長臂管轄」。綠營方面的反應,不外乎「其奈我何」式的酸言酸語。
「意見」是大陸法定文種,向下級機關提出指令要求
事實上,關於這份《意見》對台灣的衝擊與影響,正確的打開方式,第一步在於理解標題「意見」在中國大陸法律與行政體系中的意義和定位。「意見」是中國大陸的「法定文種」之一,分別是在1996年5月3日《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8月24日《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發布時新增的,均規定其適用範圍是「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再次明確了「意見」此一文種。
目前中國大陸通行的15種公文,「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通常是上級領導機關對下級機關部署工作,指導下級機關工作活動的原則、步驟和方法,或是向下級發布指令性公文、提出指令性要求的一種文體,屬於「下行文」。其效果在於將「部門的意志」提升為「機關的意志」,以便進一步增強公文的權威性。
此次陸方推出的《意見》,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兩高三部」,向其下屬機關發出的「指令性要求」,而不是字面上的「表達意見」而已。因此「兩高三部」在《通知》前言的最後一句,強調了「請認真貫徹執行」。
陸方既有法律足以「懲治台獨」,關鍵在於如何執行
有人拿這份《意見》與2020年6月經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港版國安法》相提並論,兩者之間固然有相似性,但運作的前提背景卻截然不同。中共對於「懲治『台獨』頑固分子」,之所以動用的是《意見》,原因在於陸方認知既有的法律,包括《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均已有相關規範,不需要另外再制訂新的法律,因此以《意見》的形式進一步界定「台獨」的犯罪認定、適用程序等具體施行細節。
至於中共在香港為何以「港版國安法」的形式下重手?原因莫過於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應立法禁止任何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安全的行為,但由於香港內部政治動蕩,23條遲遲未予立法,還在2019年爆發了「反修例」事件。最後迫使中央出手,於2020年6月30日由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港版國安法」,同日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3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23條立法」直到2024年3月19日,才由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3日由行政長官李家超簽署後刊憲生效。
由此可見,《意見》的效力在於已經有相關法律做為基礎,用意乃指導、要求依法「認真貫徹執行」,其威力並不亞於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港版國安法」。兩岸實務分析人士向《風傳媒》解讀,《意見》是北京行使司法管轄權強勢宣示台灣是中國領土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不只對台獨具有威懾作用,還體現戰略主動性和主導性的政策舉措,為推動和平統一創造有利條件,「既有象徵意義,更有實質意義」。接下來北京將如何依《意見》對「台獨」動手,則是需要密切「拭目以待」的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