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針對調查權聲請釋憲前 依法須先和立院協商
換句話說,監察院釋憲前,必須與立法院間出現行使職權衝突的狀況,而且是立法院的調查權已妨礙到監察院的調查權行使,之後還必須機關間協商未成才能聲請釋憲,目前監察院並未經過這些程序,就不符合聲請釋憲的條件,這是法律明確規範,更是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的金科玉律,在許宗力主責的憲法法庭中,多次不受理不符合「行使職權」要件的憲法聲請案,這次他有可能為監察院破例嗎?大家都拭目以待。
最展現民進黨傲慢的莫過於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團四路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賴清德記者會中侈言要立法院「在大法官做出釋憲結果前,不宜貿然採取行動」,儼然將自己視為立法院的上位機關,視已生效的法律為無物。
賴清德等向大法官提出暫時處分,也再次讓大法官處於尷尬處境,因為,依據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位職權裁定暫時處分。正因為暫時處分要凍結現行法律或判決,必須有重大且急迫的理由,所以歷來只有三件,第一案還是由時為立委的賴清德所提出的「戶籍法身分證捺指紋案」,同樣是當事人,賴清德應該可以比較,和捺指紋案可能涉及侵犯隱私權的重大公益相比,他這次針對國情報告或同意權修法提釋憲案,但即使這些法律馬上施行運作,那裡傷害到憲法權力分立精神,總統的核心權力又那裡會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這些理由是否急迫到使大法官敢於凍結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面對執政黨四案齊發,大法官能否維持司法獨立,確實是一次重大考驗。
國會改革修法除了演變成史上最大衝突(柯建銘語),也引發行政立法機關強烈對抗(可笑的是,監察院身為獨立機關居然站隊到行政部門),司法能不能成為中立公正的仲裁者,不只攸關台灣政局,也攸關皇后的貞操,司法尊嚴能否維持就看此一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