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該討論的是降低罷免總統門檻!

2024-07-0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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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現行《增修條文》第二條有關罷免總統門檻之規定,對照當今執政綠營與揚言包圍立院的民團對待藍營修法提高立委罷免門檻態度之惡劣,汙衊其為提高罷免難度、有違直接民權行使的可能,似乎修正罷免總統難度的急迫性與必要性更甚於前者,難容綠營與民團們持雙重標準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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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可惡在於,透過訂定憲法的形式將罷免總統權崁入憲法,形同是強迫必須透過修憲才能降低罷免總統門檻,以修憲的高門檻將實際可能罷免總統的管道完全堵死;再加以《增修條文》第二條高門檻的罷免條件,兩道法律枷鎖牢牢地將罷免總統成為不可能的政治任務,這種不論誰執政都淪為自肥的憲法法條早應優先廢除,好成就合理的罷免難度以及讓直接民權有行使成功的可能。

即使《增修條文》已將罷免總統入憲,理論上也並非沒有廢除或修正的可能,前例可循者,在民國89年時,大法官就曾針對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做出違憲判決(釋字第499號),亦即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法律位階,但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大法官據此做出增修條文違憲的釋憲判決。

《增修條文》第二條罷免總統的規定於現今台灣政黨生態,已實質無法達成法律效果而淪為擺設之用,例如僅以四成民意當選總統的賴清德,或者五成多當選的蔡、馬,竟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間接民意同意,加上等於是70%得票率的公民複決,才能予以罷免之,明顯不否符合法律上的比例原則。

尤以《增修條文》第二條罷免總統門檻之高,明顯已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基本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人民罷免權為憲法明文明示保障之基本權利,其限制自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要件。而《增修條文》第二條遽以明顯過高的兩道罷免門檻來妨礙、限制人民罷免權,造成罷免總統實質不能的法律狀態,明顯違反憲法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規定,完全非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訂定,自當是不當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違憲法條,實須儘速加以排除廢止重新訂定之,方符合《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罷免權利的完整真實意旨。

有關修憲門檻高到不合理的歷史遺緒,過往不乏綠營人士質疑,甚至倡議透過釋憲宣告超高的修憲門檻違憲,以解決現行的修憲困境。而《增修條文》不當賦予罷免總統過高的門檻,其違憲性質之惡劣,完全不下於修憲門檻過高,實應優先解決,還給人民一個真正的罷免總統權利,而非因循苟且承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前為人所詬病的罷免實質不能的立法內容,形成憲法層次的《鳥籠罷免總統法》。

因此藍營在討論修法調整罷免立委門檻的同時,同樣有必要對罷免總統的不合理困難程度提出嚴重質疑,儘管是在修憲無望的政治環境下,仍必須學習綠營動輒提起覆議與釋憲等窮盡法律救濟手段的精神,對《增修條文》第二條提出違憲的質疑加以釋憲之,切莫因當年曾是法律訂定的主導者就妄自顧忌,反而是作繭自負自失大義的失敗主義思維。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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