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家中與孩子聊台灣,也是北京眼中的「台獨」?學者憂中國執行「22條意見」方式及規模

2024-07-0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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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哈德遜研究所與國防院舉行中國法律戰的國際研討會,左起國防院執行長陳明祺、中研院法學研究員陳玉潔、西頓霍爾大學法學教授陸梅吉。(蔡親傑攝)

20240705-哈德遜研究所與國防院舉行中國法律戰的國際研討會,左起國防院執行長陳明祺、中研院法學研究員陳玉潔、西頓霍爾大學法學教授陸梅吉。(蔡親傑攝)

距離《反分裂國家法》制定逾19年,中國近期發布「依法懲治台獨」的《意見》,而我國國防安全研究院與美國智庫「哈德遜研究所」5日舉行研討會,討論中國法律戰問題,與會台美學者均認為,《反分裂國家法》本身是「獨特法律」,直言台灣應積極參與國際、擴大結盟來應對此挑戰。

這是哈德遜研究所(Hudson Institute)和國防院(INDSR)共同舉辦的第2場研討會,前一場5月在美國華府舉行。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教授郭丹青(Donald C. Clark)表示,中國2005年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背景是對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的恐懼,擔心他會進行公投或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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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丹青指出,《反分裂國家法》原本要命名為《統一法》,但此名被認為太激進,因此改為現有名稱,只是不同於其他中國法律,沒有冠上國名。他表示,該法相當模糊、獨特、簡短,形同是發布聲明,就連中國學者都認為應要有實施規範。

郭丹青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兩高三部」5月26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這只是解釋(中國)《刑法》第103條」,即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刑罰。

郭丹青稱,《意見》第11條明文,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勾結,依《刑法》第106條「從重處罰」,代表任何台灣人之間不論在哪進行被認定涉及「台獨」就是犯法。他指出,雖然中國《刑法》明文其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犯罪者,可是中國視台灣為其一部分,自然認為台灣也適用該法。

20240705-哈德遜研究所與國防院舉行中國法律戰的國際研討會,圖為西頓霍爾大學法學教授陸梅吉(Margaret Lewis)。(蔡親傑攝)
20240705-哈德遜研究所與國防院舉行中國法律戰的國際研討會,圖為西東大學法學教授陸梅吉(Margaret Lewis)。(蔡親傑攝)

《反分裂國家法》是政治意圖

美國西東大學(Seton Hall University)教授陸梅吉(Margaret Lewis)直言,《反分裂國家法》看似法律,實則為政治意圖,而中國採取法律戰對付台灣也非新鮮事。她認為,互不隸屬的說法可能被中國視為挑釁語言,且中國試圖模糊其國內與全球安全之間的界線。

陸梅吉強調,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完全沒有談到台灣,提到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2017年在中國北京舉行大會,隨後發布的決議明文申請加入方應說明其符合領土、人口、政府及外交能力等國家要素,還有是否為其他國際組織,尤其是聯合國或相關組織的會員或觀察員。

陸梅吉說,儘管INTERPOL的決議隻字未提台灣,但顯然是阻擋台灣加入。中國發布的《意見》第2條第3項表明,「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都確定觸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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