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姮燕觀點:修正巴氏量表前後不一,正視家庭照護需求不同

2024-07-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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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參與該場公聽會,認同「問題不在於巴氏量表」以及量表名稱,更認同病症診斷證明書必須要有專業醫師予以評估。但量表設計「前後矛盾」,讓醫者面對眾多患及家屬需求,耗費時間與精力開立診斷證明後,不斷收到退件,主要因為申請書中第一頁診斷證明中的照護需要評估,與巴氏量表中的失能分數勾選項目,以及傳遞單勾選項目不一致。拿實際案例來說,有長者87歲,醫師在巴氏量表中評估失能分數為40分,已是「嚴重依賴」等級,但回到病症失能診斷書,卻只能勾選「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但在傳遞單上,卻按照選項,只能勾「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護需要」。年紀與失能狀況,在表格內容上,完全沒有對應。於是上述案例這位87歲、巴氏量表40分的長者,專業醫師在三份表格中勾選的項目,完全不一致,無從選起;而這還是眾多退件中的其中一份而已。這些表格行之多年,前後矛盾,衛服部跟勞動部都沒有發現也沒有修改,難道不是失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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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些無法一致勾選的量表,不詢問第一線醫護人員原因並協助解決,只有重複退件,雖然填寫失能診斷書是醫生的職責,重複修改、反覆送件,難道不是浪費醫療資源? 建議將病症失能診斷書的年齡限制移除,或是將這三頁的表格以及師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修改成一致的評估選項。失能程度與年齡,沒有相關,既然表格皆由專業醫師開立,即可由醫師專業判斷,以病人照護需求作為評斷,而不是年紀。畢竟年紀已經是這些表格中的人口統計資料、個資罷了。移掉表格上年齡與失能程度的相關,甚至免除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作為聘僱外籍看護工個條件,應該是未來修改的方向。除非涉及福利的給予或保險的請領,如同私人保險理賠申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即可作為佐證文件。

限制供給不會抑制需求,只能讓弱勢接受供需失衡造成的苦果

而用診斷書作為聘僱外籍看護的「必要條件」這個制度上的問題,甚至已讓聘僱外籍看護成為「演技、財力、關係的競技場」。有即將80歲、目前聘僱外籍看護的長者,夫妻兩人年紀相近,皆有慢性疾病但身體尚屬硬朗,筆者與其進行訪談,瞭解聘僱外籍看護的動機時,長者表示希望盡快80歲以上免評,不要讓他必須靠演技佐證自己失能來取得聘僱資格。聘僱外籍看護的兩老,出門有看護陪伴與張羅,到處串門子、維持社交生活,而子女每周回家探視、無需擔憂獨居爸媽突然跌倒、出門不便而在家大眼瞪小眼。台灣的外籍看護工制度,不應該發展成「會演是英雄」! 而應該讓有照護需求的家庭,就能獲得充足且穩定的照護勞動力,是急遽老年化、少子化的台灣,首要之務,絕對不能緩慢、試驗性的解決缺工,還繼續讓看護工成為「稀有資源」。使用長照資源,藉由短暫時數的居服員或專業服務,受照護者的孤獨感、退化程度、社區參與等面向,與聘僱外籍看護者相比,真有顯著差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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