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姮燕觀點:修正巴氏量表前後不一,正視家庭照護需求不同

2024-07-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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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指出,讓有照護需求之家庭能自由選擇最適合的照護方式,提供公平的補助協助,尊重長者與家庭的意願,才是未來民間與政府共同努力的方向。(新新聞資料照)

筆者指出,讓有照護需求之家庭能自由選擇最適合的照護方式,提供公平的補助協助,尊重長者與家庭的意願,才是未來民間與政府共同努力的方向。(新新聞資料照)

第一線的醫護人員,經常面對家屬與病人需聘僱外籍看護時,要協助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以及「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其中,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第一頁是「診斷證明書」、第二頁是「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第三頁才是最近備受討論的「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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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表格同時評估年齡與失能狀況,卻又前後矛盾

常被與巴氏量表視為同義詞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須由至少2位以上之專業人員,包含1位醫師及1位醫事/社工人員簽名並蓋章,以示負責,而被照護需要評估分成六類,分別為:(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4) 經醫療專業診斷為完全依賴 (巴氏量表評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5) 被看護者不符合上述四項評估結果、(6) 目前無法判斷。而巴氏量表評分則將病人劃分成不同的依賴程度:(1) 完全依賴0-20分、(2) 嚴重依賴21-60分、(3) 中度依賴61-90分、(4) 輕度依賴91-99分、(5) 完全獨立100分。為聘僱外籍看護工,專業醫師也需填寫「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而這張傳遞單上能勾選的評估結果,又跟病症暨失能診斷書「不一致」。傳遞單上第二類被看護者為「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護需要」,及第三類「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四頁的文件,評估內容的前後矛盾與不一致,導致前線基層醫師,必須面對頻繁的退件,也耽誤到受照護者申請家庭看護的流程,增加僱工的等待期。

巴氏量表問題不在名稱,評估項目不一致及目的性是重點

根據長照司長日前在「就業服務法外籍看護制度」公聽會中的結語指出,「開立失能診斷書屬於醫療法裡的規範,也是醫師的工作權責,而醫師的專業不能限縮或者不能開放給其他人員。巴氏量表只是這診斷書中的附表,這個附表是醫師針對這個病人病證診斷狀況之後,依據醫師的專業,有一些勾選的項目,也有一些開放的項目,輔佐醫師針對病人的疾病、身體狀況,去勾選病人的得分」。醫療團隊再用病人進食、移位、個人衛生、如廁、洗澡、平地走動、上下樓梯、穿脫衣褲鞋襪、大便控制、小便控制等十項的總分得分,來判定病人的依賴程度。司長說明,「病症失能診斷書只是讓醫生在最後有一個評分的依據,真的不是叫做巴氏量表來決定能不能聘請移工,要重申是醫師的一個專業的醫療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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