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桃園地院6日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桃檢當庭提出抗告,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今(8)日做出最新裁定,表示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院重裁。
桃園地院在日前審理時表示,鄭文燦所涉本案的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鄭文燦無羈押必要,准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桃檢對此當庭提出抗告。
高院表示,本件鄭文燦交保抗告案的卷證已送達高院,今天中午分案由強制處分值班的法官審理。
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沒有在裁定中說明,被告鄭文燦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必要?原審沒說明認定的依據,上級審法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原交保裁定,有多個不當之處,因此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高院續指,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容易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的未來陳述,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鄭文燦與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可能?原審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有串滅證之可能,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