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正案三讀 電價審議會民間代表不得少於2分之1

2024-07-16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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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16日主持議事,三讀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顏麟宇攝)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16日主持議事,三讀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顏麟宇攝)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2分之1;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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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明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的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另外,條文提到,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應邀集政府機關、政黨推薦、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其中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2分之1,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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