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廢死是扭曲生命價值及自創憲法的解釋

2024-07-2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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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在7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資料照,林益民攝)

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在7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資料照,林益民攝)

關於憲法法庭可能於今年九月間對死刑及相關刑法罪名的合憲性,作出判決,社會上關於廢死,反對者居多,不過,似乎未能對於某部分大法官傾向廢死的說法,及廢死聯盟的論點,分別確切一一指駁,只有抒發己見,此無關政治及意識型態,有請社會大眾公評。 無論採用任何的觀點,人的生命是最可貴及無可取代的,國家應該盡一切的手段及方法,經過設計的法律制度,來保護人民的生命權,避免無辜的生命被非法不可測的侵害,這也是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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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類社會就有規矩,才能生存及運作,刑法的作用在於預防犯罪,讓行為人知悉有法律責任,才會約制自己的行為,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安全。刑罰自古以來,就有報復及威懾的作用,雖然殺人償命,亂世用重典等觀念,於今顯得過時與粗糙。但是,在現代文明的社會,其本質尚未改變,只是在審判者適用時,依我國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有10款應審酌的事項,如犯罪者的動機目的,行為時所受的刺激,與被害人的關係等。尤其是依刑法第63條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及80歲以上老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19條的規定,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可見,審判者已對殺人罪嫌者,在量刑時,已作為全盤考量,細膩的斟酌各種情況及因素,再下刑罰。

除了較抽象的理論以外,實際上驗證的結果,更是重點,可觀察目前社會上現實發生的情形,無辜的受害者,受到被加害者非法殘害而失去生命,甚至是受到殘忍的手段,可能還有被性侵或虐待等,各種不人道的方法,亦有滅門集體被屠殺的情形,而對於加害者而言,未必能破案及被逮捕,法律上也不准許動用私刑,國家的法制,會保護加害者的生命安全,重大刑案都經過冗長訴訟程序,一定要經過法院的三審程序,才能定讞。殺人者面對的刑法第271條規定的刑責,不是唯一死刑,還有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其中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法官也可依刑法第59條的規範,酌量減輕其刑,總統也有時可行使大赦權,行兇者要死的機會不多,即使死刑定讞,還可再審及非常上訴,司法救濟管道已窮,行刑時還要打麻醉藥品,並對其心臟位置槍擊,以減輕其痛苦, 而被害者的生命已不可挽回,家屬的悲傷可想而知,這是加害者與被害者的各方面高度不平等,而廢除死刑,有心人更無顧忌,危害更大,社會的治安堪憂,這是基本人性,不用再說維護加害者生命權的大道理,死刑的維持,在於保護人民的生命,二者間有高度連結的因果關係。

有人說死刑是國家暴力,或者是以暴制暴,這是倒果為因及顛倒生命價值的說法,加害者有主動權,剝奪被害人的生命,事後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及程序,對其行使追訴及審判權,正確的說法是對於有意殺人者,感受到有被判死刑的風險,來防止其殺人,如真的犯案,國家方行使司法權,算什麼國家暴力?又不是人民動用私刑的以暴制暴,實質上是以可預計的死刑,來防止國民生命受到無端的侵害,防範於未然,如同病症,預防勝於治療,以事後的小害遏止大害的發生,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的比例原則,這是立法者的權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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