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小芸」冤啊─司法監察俱毀的奇案

2024-08-16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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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的起訴書指出陳宗彥兩次接受性招待的「收受金額」約二萬四千元,若非有高虹安助理的「四百六十六元貪汙案」在前,陳宗彥二萬四千元的「貪汙」,也算「奇談」,而根據《貪汙治罪條例》,貪汙所得在五萬元以下者可「減輕其刑」,南檢則對陳宗彥求處重刑,因為他否認犯行,還不肯繳回「不法所得」,陳宗彥大概想都想不到為了二萬四千元「性交易費」遭起訴。此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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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彥對自己深陷「陳年奇案」當然喊冤,他發出四點聲明:一,此案在十幾年前(應該是九年前)業經南檢簽結;二,去年高檢署重新檢視全案「也認為沒有問題」;三,針對十幾年前的同一事件,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起訴,深感不解;四,只能到法院證明自己的清白。結果,高檢署再次發出新聞稿,強調去年的行政調查從未說過「沒有問題」,自無「打臉」之說,要各界「勿以訛傳訛」,既反駁陳宗彥,也反駁批評此案的立委們,基本上就是千錯萬錯,檢方不會有錯,此奇六。

罪疑唯輕─二萬四千元是「貪汙」還是「妨害風化」?

陳宗彥案其實並不複雜,他的確接受性招待,他也真的為業者關說(或關切)變更工程與執照進度,但當年除了性招待之外,南檢沒查出多的金流,如今也一樣;當年關說「無不法」,理由是那並非陳宗彥「職務上行為」,檢察官沒著墨他「非職務的影響力」,如今南檢起訴詳細載錄接受性招待的監聽譯文,但是否為業者關說、有無違背職務,却略過不表;雖然檢察官換人,但同樣的南檢,不論簽結或起訴,送出時總該問問自己:心證落差這麼大,能說服誰呢?基層檢察官見解不一,做為上級機關的高檢署,總要為其統合統合,哪能鄉愿到不起訴可以,起訴也可以,被人嘲笑了,還要大家閉嘴。

陳宗彥到底有沒有問題?就其與酒店業者往來之密切,答案顯然是肯定的,但司法上講究「罪疑唯輕」,查不到金流就辦不了貪汙;查不到程序違法,就辦不了圖利;查到了他二次招妓不花錢,當然可以辦,但用「貪汙案」辦,二萬四千元到了法院,一若法官沒聽檢察官的「從重量刑」,而是依照《刑法》的「減輕其刑」,二若用「妨害風化」辦,花錢合意性交,能不能成立「罪行」都有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有罰鍰沒有刑責,就算成立也過了輕刑的五年追訴期,檢方豈不是又要再被「打臉」一次?

真正該辦陳宗彥的就是監察院!做為公務員,遭人檢舉與業者往來密切不當飲宴,慣性招妓,不論自費或接受性交易的招待,都已達有礙官箴的彈劾標準,簡單講,南檢起訴書所言,「玷污、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的清廉形象」,簡直就是為監察院寫的彈劾案文,遺憾的是,該出手彈劾的監察院自廢武功,該積極偵辦的南檢耗了十年,也沒更多進展,高檢署當甩手掌櫃還理直氣壯。監察院考慮重啓彈劾陳宗彥的同時,或許也該考慮彈劾不了檢察官,總能糾正糾正檢察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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