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因為十一年前的接受性招待事件,短短十七天就請辭下台,然而,事態並未因此打住,相反的,還有欲小不易之勢;陳內閣就任半個多月,就報廢兩位官員,對比運安會主委楊宏智不過是上班時間攜家人泡湯就得打包走人,陳宗彥沒什麼好抱怨,他唯一能有的感嘆,應該是:為什麼陳年舊事會此刻被挖成一個大瘡疤?所謂「事出反常必有妖」,除了陳宗彥個人操守與紀律,還拉開政治與司法一大片黑幕,這才是陳宗彥案最讓人驚心之處。
自辯從未遭到調查約談,反成「吃案」證據?
就公職人員行為準則而言,民代相對比公務員寬鬆,隨便舉例,民代招妓頂多社會觀感不佳,惹人恥笑,若涉及接受招待,還是有可能觸及遊說對價的灰色地帶,但因民意機關是合議制,構成對價難度較高;公務員則不然,自主招妓社會觀感一樣差,重要的是,僅憑「傷害機關形象與聲譽」,就可以記過免職等處分,遑論「接受招待」,這已經直接踩到貪汙治罪的「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受不當利益」;陳宗彥在台南市政府任職前,曾任台南市議員,但在此之前也曾任職地方政府,換言之,他應該知曉身為公務員的行為分際。
從立委披露的監聽譯文看來,他對接受業者提供的「服務」,習以為常,更麻煩的是,還主動關心業者的營業執照等,不論有沒有對價,這都是已經明確違反公務員紀律與法規。
最可議的亦在此,民眾黨立委陳琬惠出示二0一四年的檢察官簽呈,載明「疑涉行賄」,報請簽分他字案偵辦,結果却不了了之。高檢署的說法,則是該案的確已經分案偵辦,並在一年多後的二0一五年八月底以「尚乏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等人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而簽結,南檢則表示,「是否有另涉未查明之貪瀆情形,已另分他案調查」;簡單講,高檢基本認定當年偵辦並無違失或所謂的「吃案」,南檢則要重開調查。
先不論南檢重新調查十一年前的舊案,到底還能查出什麼新事證,陳宗彥自辯「從未被檢調約談、偵辦、調查,檢方連問都沒問過」,豈不反證南檢當年,涉案當事人問都沒問,分案後擱著一年多就簽結,這不就是「吃案」?貪瀆案最重要的就是金流,或者這一年多時間,檢方上窮碧落下黃泉,徹查過陳宗彥金錢往來的流向,並無太大問題,故而放他一馬?但是,檢察官豈會不知公務員接受「不當招待」,就有觸法之虞?難道檢察官自己都以上招待所為常態,所以不認為接受性招待,是有違法律之事?
就算檢察官認為沒有巨額金錢交付,情節並不嚴重,但是根據台南市政府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法務部公告相類),鉅細靡遺到稿費不能超二千元,鐘點費不能超過五千元,接受饋贈以合理人情往來為度,不超過三千元,同一來源一年不能超過一萬元…,南檢可曾調查清楚陳宗彥接受的性招待到底幾次、每次行情多少、全年累計又是多少,才認為查無實證而簽結?